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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乐坤

作品数:34 被引量:192H指数:8
供职机构:甘肃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3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32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6篇民法
  • 6篇民事
  • 5篇财产
  • 4篇单行
  • 4篇单行法
  • 4篇农村
  • 4篇民事单行法
  • 4篇村民
  • 3篇行政
  • 3篇社会保障
  • 3篇民法法典化
  • 3篇纠纷
  • 3篇国有财产
  • 3篇法典
  • 3篇法典化
  • 3篇法律
  • 2篇行政合同
  • 2篇宣告失踪
  • 2篇宣告死亡
  • 2篇遗产

机构

  • 33篇甘肃政法学院
  • 3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34篇冯乐坤
  • 1篇谭启平
  • 1篇何文杰
  • 1篇张晓彤
  • 1篇杨扬

传媒

  • 5篇西部法学评论
  • 4篇甘肃政法学院...
  • 4篇海峡法学
  • 3篇当代法学
  • 2篇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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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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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学家
  • 1篇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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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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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天津滨海法学
  • 1篇社会中的法理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3篇2011
  • 2篇2010
  • 2篇2009
  • 3篇2008
  • 1篇2007
  • 1篇2006
  • 3篇2005
  • 3篇2004
  • 2篇2003
  • 1篇2002
  • 1篇2001
  • 1篇2000
  • 1篇1997
3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村民自治:误区与修正被引量:2
2010年
作为村民自治典型代表的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担当了村级政府的角色,负责管理所有农村社会事务,但目前农村实际上存有表现形态多样的村民组织,各村民组织设立目的差异必然致使其承担管理相关农村社会事务的职能,所以,实务中赋予村民委员会全面管理农村所有事务的村级政府模式与农村社会现实不符,应通过由各村民组织全体成员管理各自事务模式予以践行村民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为对象研究村民自治也就无法有力地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症结。加之,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经验而进行的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出现了农村社区职能与村民委员会职能一定程度上相互重复的现象,如此,就必须在废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础上,再准确定位践行村民自治的各村民组织适用的法律。需注意的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制以及跨城乡的社会组织的出现,作为城乡二元分离产物的村民自治必将成为历史。
冯乐坤郑永哲
关键词:农村社区
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4
2018年
上世纪50年代初期,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将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组织起来而管理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立法遂将其明确定性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因我国行政机关设至于街道上,大量的城镇基层行政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现实中往往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行政,遂具有了行政化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行政化特色愈加严重,同时,城镇基层社会中又出现了诸多团体组织,且均管理原来的部分公共事务,此种情形必然与其形成了冲突,为此,我国又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社区建设。当然,社区建设中不仅设立了独立承担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又以居民个人和团体组织为基础而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此实践经验往往有效避免了居民委员会的弊端,值得未来立法借鉴。
冯乐坤
关键词:社区建设
论中央与地方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的分级所有被引量:2
2016年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财产视为国有。为便于管理,遂对其实行了中央与各级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但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往往享有了所有者利益而直接成为了利益主体,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势必存在利益冲突。尽管适用我国国有财产的分级代表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却无法解决国有与各级地方实际处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与其这样,不如在借鉴中央与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分别享有权的分权理念下,直接赋予各级地方行政事业性财产所有权。即,中央直接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应为国有,各级地方直接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应为各级地方所有,典型的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教育性财产也就相应地被确定为国有与地方所有。
冯乐坤
关键词:国有财产
从绝对理性到相对理性——民法法典化的思路被引量:12
2003年
如何制定我国民法典 ?学者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英美式、法国式和德国式。三种思路中的法国式、德国式的主张均强调民法典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然而 ,纵观 2 0世纪以来 ,各国民法典为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发生的种种变化表明 ,传统的民法典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的设计只不过是一个梦想而已 ,其所倡导的形式理性正在从绝对理性向相对理性转变 ,社会需要的是一部更多体现实质理性的民法典。基于此 ,笔者认为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中应选择制定颁布单行法 ,即形成一部体系开放的实质上的民法典 ,而非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形成一部逻辑性极强 ,容纳内容有限的形式上的民法典 ,以符合当代的社会。
冯乐坤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民事单行法
村民自治的结构分析
2011年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已被我国农村地区所践行的村民自治其实就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组建一定的组织形式管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且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村民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村民委员会就是村民自治的代名词。究其起源,无非就是公社、大队、生产队基本解体后,农村现实普遍出现了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
冯乐坤
关键词:村民公共事务农村政权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关系之辩析被引量:11
1997年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关系之辩析冯乐坤*行政机关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往往运用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方式行政。多年来的行政立法和执法表明,运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方式行政,既弥补了行政机关自身的缺陷,又达到了行政合法、有效的要求。然而,至今不论在行政执法方面与...
冯乐坤
关键词: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职权受托方公民个人行政合同
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18
2013年
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相关事务的遗产处理制度与各类企业解散后进行的企业清算制度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遗产处理制度应当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设计为遗产清算制度。如此,我国未来继承立法就应采纳遗产处理的独立型立法例。遗产处理中的遗产债务也就以遗产为限进行清偿,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实际上是清偿债务后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非财产义务,限定继承也就无从产生。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所有,只有清偿债务后遗产有剩余的情形下,才能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清算期间的遗产则由清算组织享有管理权,遗产应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遗产在继承开始后能否完全清偿遗产债务无从确定,应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规定的清偿债务顺序,对清偿遗产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谭启平冯乐坤
关键词:企业清算
土地租赁论被引量:3
2003年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践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
冯乐坤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养法的不足与完善被引量:6
2008年
尽管我国《收养法》依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作了相应修改,但现行《收养法》在被收养人、收养人等方面仍欠缺人文关怀,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后所面对的孤儿收养,更是凸显出《收养法》的不足。基于此,笔者主张应将被收养人的范围扩大到成年人,同为兄弟姐妹关系的被收养人原则上由同一收养人收养;应建立确定收养人是否具备相应收养资格的一个监理机构,赋予与被收养人之间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人享有优先收养权,尽量不允许独身收养与同性婚姻家庭进行收养;立法应确定给予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收养磨合期即试养期。
冯乐坤
继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兼论法定继承制度的重新构建被引量:8
2004年
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 ,受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等特殊国情所导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影响 ,于是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 ,注重了对弱者的社会保障 ,使之具有了社会保障的功能。然而 ,随着大陆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 ,笔者认为 ,将来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重新设计时应放弃以往所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 ,恢复其原貌。
冯乐坤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法定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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