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秋
- 作品数:10 被引量:1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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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责任与违法构成理论之缺陷被引量:1
- 1997年
- 序:法律责任与违法构成理论的题目已经表明,这是两种不同的理沦。但对这个似乎简单的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一种倾向,即违法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握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认为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
- 张剑秋
- 关键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主体违法构成法律责任主体行为人
- 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被引量:4
- 1997年
- 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张剑秋,王春梅联营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企业间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企业的联合经营既能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又能促进技术的改造,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因此,联营形式一经出现,便迅猛发展,其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与此同...
- 张剑秋王春梅
- 关键词: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善意第三人联营体双方当事人确认无效
- 试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 1998年
-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民事法律来保护公民名誉权,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就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名誉权的内容名誉,就是人们常说的“名声”。它是公民、法人根据自己的行为和工作表现所获得的有关素质、才干和品德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公民和法人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标尺。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就是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 栾枫张剑秋
- 关键词: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社会评价侵犯侵权人民法通则
- 对法与秩序的探讨被引量:2
- 2003年
- 对秩序的一贯追求是人类的目标,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我们要建立以自由最大化为前提条件的法律秩序,建立以规则为引导的法律秩序,这种秩序是一种真正的法治秩序。
- 张剑秋
- 关键词:法律秩序法治秩序法律本质
- 对侦查程序的重新定位与完善的设想被引量:2
- 2003年
- 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 ,其定位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其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 ,而我国的通说存在着种种弊端 ,现应在反思弊端的基础上 ,对侦查程序进行重新的独立定位 ,并对与此相应的侦查权的分配和制约制度进行重新设计。
- 张剑秋韩阳
- 关键词:权力分配
- 对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问题的思考
- 2003年
-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我国民事鉴定启动制度逐渐显露出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与现实司法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而最高法院 2 0 0 2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鉴定制度的一系列补充性规定则大大改善了包括鉴定启动制度在内的整体鉴定证据制度的立法状态 ,促使其向良性发展。本文对该《规定》中有关鉴定启动制度的新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评析 ,并指出其在鉴定机构方面规定的不足之处。
- 张剑秋
- 关键词:民事诉讼启动权
- 程序正义视野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 2009年
- 程序正义的观念起源于英国,最早体现为英国刑事审判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而程序正义理念在美国则是通过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来表达的。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程序价值在于公平、参与和尊重人格尊严,保证被裁判者拥有程序参与权、受公正待遇权和合理选择的自主权。因此,
- 张剑秋张剑秋
- 关键词:程序正义权利保护被害人自然正义原则程序参与权刑事审判正当程序
-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中的刑讯逼供的证明机制被引量:4
- 2007年
- 在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中,对刑讯逼供的证明机制的规定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涉及到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 张剑秋韩阳谭琦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帮助制度的建立被引量:4
- 2006年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那些被害人无法通过普通的刑事赔偿途径获得加害赔偿,而其正常的社会社会生活又无法保障,急需救济帮助的情形下,由国家出面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物质帮助,使其尽快脱离被害后的窘迫状态,复归正常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当下,在司法为民的主流诉讼价值追求中,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及实现途径,确立我国被害人的刑事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及相关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同时对于我们国家的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法治追求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 张剑秋刘召徐文煜
-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若干问题的探讨
- 1997年
-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审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将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 张剑秋栾枫
- 关键词: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责任自诉案件自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