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明
- 作品数:6 被引量:159H指数:4
- 供职机构: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被引量:123
- 2018年
- 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经营者基于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而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我国《消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码标价、反悔权以及损害赔偿等制度均陷入规制困境。以“相对控制”理念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场景理论”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以“消极欺诈”规则弥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局限、以“倾斜保护”原则严格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消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由之路。
- 邹开亮刘佳明
-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价格歧视价格欺诈
- 消费者权益保护视阈下的大数据交易监管探析被引量:4
- 2017年
-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大数据作为商品在市场中交易越来越普遍。然而,大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大数据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大数据质量保证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确立都是导致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大数据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追究违法经营者的司法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邹开亮刘佳明
-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 大数据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13
- 2018年
-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的首要前提,也是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传统的相关市场分析方法主要是定量的SSNIP分析和定性的产品替代分析,它们主要基于传统的实体行业而设计。在大数据产业中,由于大数据产品、服务具有双边市场、"免费"模式、用户锁定效应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用传统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存在诸多弊端,应该结合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改进传统SSNIP分析法路径,并综合借鉴SSNIC分析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产品性能测试法等,方能对大数据产业相关市场作出准确、科学、合理界定。
- 邹开亮刘佳明
- 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3
- 2018年
- 大数据背后隐藏的价值十分巨大,必将引起经营者的经营模式和营销策略等方面的变革。在大数据定向营销模式下,一方面,可以为消费者带来个性化服务和体验,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分析进行的"动态定价"模式,难逃价格歧视之嫌,违背了市场规则,客观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面对大数据带来的价格歧视问题,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工作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违法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必需。
- 邹开亮刘佳明
- 关键词:大数据价格歧视法律规制
- 论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3
- 2018年
-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案件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大数据的运用对整合司法资源、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检务信息公开、提升办案效能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各部门数据交流渠道不畅通,"信息孤岛"问题突出,检察工作人员数据意识不强以及人才短缺等现象,都成为阻碍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重要因素。因此,推动各部门之间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数据意识,培养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是构建我国智慧案管体系的必然要求。
- 王雪勇邹开亮刘佳明王洪平
- 关键词:大数据
- 试论大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被引量:7
- 2017年
- 大数据拥有者对数据实施垄断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严、责任偏轻、公民法制意识薄弱,是导致大数据拥有者对数据信息垄断的制度原因。加强对大数据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在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之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大数据拥有者垄断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为法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 邹开亮刘佳明
- 关键词:大数据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