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开亮
- 作品数:131 被引量:570H指数:11
- 供职机构: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被引量:1
- 2021年
- 医药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存在既不利于行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也加重广大患者的经济负担。与其他行业相比,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普遍存在着受托方帮助套取商业贿赂资金、商业索贿、社会危害性更深远等特点。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存在着"规制行贿帮助主体的立法缺失""商业索贿后果不明确""惩罚力度偏轻"等缺陷。规制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要增加对行贿帮助主体及其行为的立法规定,严惩商业索贿行为,同时严格商业行贿的法律责任。
- 邹开亮王霞
-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医药行业商业贿赂
-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常常被人遗忘的角落。近20年里,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推行,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近十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及家庭结构变化迅速,农村核心家庭增多,青年...
- 邹开亮
-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文献传递
- 江西省高校专利保护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被引量:4
- 2015年
- 高校是发明创造的主阵地,也是专利保护的"重灾区"。江西省高校专利保护工作目前存在着专利保护意识薄弱、专利保护能力不强、专利保护经费不足、专利闲置与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强化江西省高校专利保护工作,需要完善高校专利创造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高校专利规划管理措施,加强高校专利保护与救济经费支持的力度,畅通高校专利转化运用渠道,加大专利教育、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
- 邹开亮严真真
- 关键词:江西省高校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初探被引量:2
- 2008年
- 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特点,揭示了其属性和类型,论述了其关系主体及内容构成。
- 邹开亮
-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重构——以《民法典》的实施为背景
- 2022年
-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事关我国铁路旅客的人身保障与铁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民法典》的实施为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接口”。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应以《民法典》为顶层设计,采取“特别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模式,明确“限额赔偿”的适用主体与适用范围;综合考虑我国立法教训以及域外立法经验,确定“责任限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人身保险制度及人身损害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保障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平衡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 邹开亮陈西西
- 关键词:铁路旅客高度危险责任人身损害限额赔偿
- 试论大数据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则的困境及重构被引量:2
- 2017年
-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大数据企业具有网络外部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以及兼容性和标准化等特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传统行业具有较大区别。在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应当结合大数据企业的特殊性扩大市场壁垒认定标准、改进市场份额的推定方法、强化对交易相对人依赖性因素的考察。
- 邹开亮刘佳明
- 关键词: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
- 网络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初探
- 2022年
- 网络刷量行为是互联网空间的一股“暗流”,它通过虚增某些在线音视频内容、网络作品等的播放量、点击量、评论量等,不正当地抬高相关内容或作品质量、活跃度及商业价值,损害了在线用户和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相关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刷量行为具有适用上的可比优势。在具体路径上,选择“误导性商业宣传”规则作为基本规制依据,更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 龚凯滢邹开亮
-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 民事时效的性质及特征探析——对两个旧理论问题的新解被引量:1
- 2010年
- 民事时效的性质是指民事时效的本质属性,它主要取决于其构成要素。从构成要素上看,民事时效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从表现形式上看,民事时效是一种法律制度。民事时效的特征是指民事时效作为民法中期限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内容、效力、表现形式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与其它期限制度相区别的不同特点。民事时效具有法定性、强行性、公益性和衡平性。
- 邹开亮
- 关键词:民事时效
- 试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中租赁关系的认定——从“齐笙洁”案谈起被引量:1
- 2016年
- 租赁关系的准确认定是正确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关键。在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实践中,对租赁关系的认定应主要从租赁合同的生效期间、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真意以及租赁合同的公示三方面入手,以前者为前提条件,以中者为内在的实质要求,以后者为外在的表现形式,三者缺一不可。
- 邹开亮汪萍
- 互联网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竞争法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改条款为中心被引量:3
- 2019年
- 互联网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为了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资源,常常会引发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使得网络消费者具有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特殊性,加深了其受害者的属性。此次,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消费者权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作用,但是,宗旨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经营者中心"的法律视角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不足,都使得为网络消费者输送竞争法层面的保护变得困难异常。因此,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应从明确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法益地位,赋予互联网消费者团体诉权,增加类型化条款的消费者因素,严格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出发,从而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改变消费者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 邹开亮张欣媛
-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消费者权益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