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
- 作品数:9 被引量:9H指数:2
- 供职机构:唐山师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文化科学更多>>
- 学前儿童优势智能现状与培养策略研究被引量:2
- 2013年
- 为有意识地培养和发展学前儿童的优势智能领域,以多元智能理论为基础,对学前儿童优势智能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促进学前儿童优势智能的发展,从教学环境、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三个方面提出了学前儿童优势智能的培养策略。
- 刘玉娟王芳
- 关键词:学前儿童
-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法律定位与比较法研究
- 2017年
-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它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具有人身信任关系的封闭式、资合性法人企业。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的特质,应出台专门立法加以界定。
- 项贤国王芳陈慧娟金贵宾
- 关键词:法人比较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形态的准确定位与立法选择研究
- 2017年
-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态,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它充分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的特质,应出台专门立法加以界定。
- 项贤国王芳朱玲
- 关键词:法人合作社
- 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与实现途径研究被引量:3
- 2014年
-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主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发挥其自治功能、协助功能、协调功能。但实践中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存在居委会自治功能弱化、社区居民参与自治意识淡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组织的关系模糊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提高居民参与自治意识、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组织的关系,确保实现真正的社区居民自治。
- 金贵宾王芳
- 关键词:社区居民自治基层民主
- 河北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 2014年
- 分析了河北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与运行现状,阐释了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法律保障、筹资机制、监督机制和基层管理方面的困境,进而从构建规范的社会救助法规体系,明确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与组织机制,规范社会救助的对象和内容,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申领程序方面,探究了河北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构的对策与路径。
- 项贤国陈慧娟王芳任英欣
- 关键词:社会救助法律保障筹资模式
- 论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被引量:1
- 2017年
- 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实在、最广泛、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权力。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理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价值理性与目标导向。党和国家必须把依法行政的理念作为行政执法改革的主导思想。要解决行政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必须结合依法行政的理念,通过公开职权清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等措施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 王芳项贤国金贵宾唐福齐
-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
- 论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问责制被引量:2
- 2015年
- 作为强化行政监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行政问责制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危机开始,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下行政问责制还需要不断完善。本文概述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目前行政问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基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 王芳
-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法治政府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形态的准确定位与立法选择被引量:1
- 2017年
-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它适应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理论发展的新趋势。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的特质,应出台专门立法加以界定。
- 项贤国王芳朱玲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论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 2013年
- 目前的立法现状对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对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条件、内容、制定和修改程序、效力范围及责任等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单位等并不重视业主自治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甚至连法官都没有将业主自治规范按照管理型规范进行确认和审查,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明确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 项贤国陈慧娟任英欣王芳
- 关键词:法律性质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