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聪聪
- 作品数:35 被引量:249H指数:10
- 供职机构:北京邮电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电子电信更多>>
- 数据可携带权的法理逻辑和制度构建被引量:11
- 2022年
- 基于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和反垄断目的的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个人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冲突。以数据生产为视角审视数据可携带权,该项权利可以有效降低数据生产的成本,并有助于构建统一的数据市场。将个人信息主体与数据处理者统一于数据生产,可以有效弥合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数据生产指导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构建,数据可携带权的客体应涵盖衍生数据在内的所有个人数据。同时,在制度设计中要协调数据可携带权与知识产权、他人数据权利的冲突。
- 崔聪聪刘传新
- 关键词:数据生产
- 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被引量:12
- 2019年
-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的内涵应当从电子商务所依托的技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法律属性三个维度进行把握。电子商务的外延是不断扩展的,只要交易中有一个环节是通过网络进行,即可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分享经济、网络租赁等新业态、新模式,符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电子商务本质特征,应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交易,交易双方均为我国当事人,境外经营者有目的地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行为,应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 崔聪聪
-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
- 论我国数据限制处理权的创设及其制度设计被引量:4
- 2019年
- 如果网络是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那么数据就是社会运转的血液。数据共享与深度利用大大增加了数据主体的风险,数据安全在数字时代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数据限制处理权不同于删除权和更正请求权,在数据权利谱系中有其独立的地位。通过设置新型权利,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能力以冲抵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风险,是数据限制处理权的现实基础;数据自由是数据限制处理权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的经验,适配于我国国情的数据处理权之方案设计应涵盖适用情形、行使程序以及与删除权、更正请求权的衔接等内容。
- 崔聪聪
- 澳大利亚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解读及其启示
- 2020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法律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澳大利亚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构建了完善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风险保护制度框架。借鉴澳大利亚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完善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客体,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监管体制,提升网络安全意识,以防范化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面临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
- 崔聪聪许智鑫
- 关键词:风险防控机制网络安全意识
- 个人信息监管沙箱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 2024年
- 个人信息监管沙箱是监管机构设置的一个相对隔离的真实测试环境,用于测试、发现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功能设计以及潜在的风险,并据此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进行调整、修正,以降低或者消除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措施。
- 崔聪聪
-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理基础测试环境
- 中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宏观分析与制度设计探究被引量:8
- 2014年
- 信息安全法的终极价值是自由。信息安全问题最终要依靠网络技术进步解决,因此信息安全法应保障和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绝对安全不具有技术上的可能性,或者要支付巨额的成本,因此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适度安全和开放性原则,具体制度包括信息安全应急保障机制、信息安全监管、保障网络安全技术发展机制、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和信息安全法律责任等制度。
- 崔聪聪
- 关键词:技术创新网络安全
- 网络新技术、新应用与电子商务生态化治理被引量:1
- 2013年
- 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新技术挑战了以有限资源为基础的物权和知识产权制度。CtoB模式的出现,对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网络新技术与新应用提出的挑战使电子商务进入到生态化治理时代。政府治理是电子商务生态化治理的重要一环,为适应电子商务生态化治理的需要,政府应改变现行的监管思路和方式,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
- 崔聪聪
- 关键词:云计算消费者教育
- 后棱镜时代的国际网络治理——从美国拟移交对ICANN的监管权谈起被引量:8
- 2014年
- 美国已建立起一整套涵盖网络空间战略、法律、军事和技术保障的网络防控体系。美国对ICANN的监管权的移交不会导致其丧失对互联网的实际控制权。自上而下的方法不是互联网国际治理的最优解决方案,互联网治理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美国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是其单边主义以及先发制人战略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对主权国家信息主权的不当溶蚀。为建立和平与公正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应设立网络安全与发展委员会,并将其纳入到联合国框架。互联网的国际治理应遵循主权平等原则和相对安全观,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崔聪聪
- 关键词:信息主权
-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欧盟立法与中国方案被引量:20
- 2020年
- [目的/意义]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引入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制度给数据控制者提出新的要求。通过解析GDPR中DPIA制度的相关规定,研究其立法思路和核心理念,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方法/过程]通过查阅和梳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数据保护领域的法律文件,归纳DPIA制度的出台背景和演化过程,深入剖析DPIA制度的数据保护模式、适用情形、基本流程和执行过程等主要内容。[结果/结论]DPIA制度能够应对愈加复杂多变的数据安全风险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参考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立DPIA制度,具体内容包括DPIA的规制对象、适用情形以及数据控制者的事先咨询义务,并提出数据风险评估模型。
- 崔聪聪许智鑫
-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 网上诋毁商誉的惩罚性赔偿被引量:3
- 2013年
-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 崔聪聪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