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杨欣

作品数:8 被引量:88H指数:5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政府
  • 2篇政府职能
  • 2篇法律
  • 1篇地方政府
  • 1篇新政
  • 1篇演进
  • 1篇英国地方政府
  • 1篇政府行为
  • 1篇社会
  • 1篇审查
  • 1篇私人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审查
  • 1篇土地承包经营
  • 1篇土地承包经营...
  • 1篇土地流转
  • 1篇土地新政
  • 1篇农村
  • 1篇农村土地承包
  • 1篇农村土地承包...

机构

  • 8篇清华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8篇杨欣
  • 1篇江平
  • 1篇莫于川
  • 1篇薛刚凌
  • 1篇严金明
  • 1篇姚辉
  • 1篇毕宝德

传媒

  • 1篇国际论坛
  • 1篇开放导报
  • 1篇改革与战略
  • 1篇经济体制改革
  • 1篇法学论坛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中国法学会行...

年份

  • 6篇2008
  • 2篇2007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政府职能合同外包中的公法约束被引量:19
2007年
合同外包是政府应用私法手段履行公共职能。政府职能所具有的"公共性"特质决定了合同外包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公法约束。这种公法约束首先体现在合同的边界,干预行政的外包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制约;其次体现在合同的缔结阶段,涉及大宗资金的合同外包,必须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同时给予合同竞争者以异议机会;最后,对于合同的履行,政府负有监管与后备担保责任,以保证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与提供的连续性。
杨欣
关键词:合同外包法律保留
政府·社会·市场--论中国政府职能转移的框架被引量:14
2008年
在有限政府之下,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政府职能相对于社会、市场的定位。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在公共任务体系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应根据三者各自不同的特点,遵循"功能匹配"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职能转移的概括性框架:政府的合法性与可问责性使其适合承担强制性职能,这类职能只能限于政府亲自履行。而服务性的职能,政府可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社会,也可委托给市场主体。不同的是,委托给社会的职能往往包括金钱以外的更重要的价值指标,如同情心;而委托给市场的职能有清楚的金钱指标。对于社会可以自治的职能和竞争性私人产品的提供,政府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放手"。
杨欣
关键词:政府职能
论我国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的模式选择被引量:3
2008年
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是我国大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英国、日本两国决策与执行分离的经验表明,制度创新必须满足相应的关联性条件,就我国而言,目前直接将原有的政府组织解构为决策类与执行类的条件尚不成熟,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宜以制度培育为前提,以试验为先导,分步骤进行。
杨欣
美、英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演化及其启示——以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为考察对象被引量:14
2008年
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公共行政改革,通过合同外包、行政分权等多种手段,使私人成为某些情况下公共职能的承担者。私人对公共行政的实质性参与,引发了诸多行政法问题,其中最紧迫的挑战在于如何将司法审查拓展至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主体,而这取决于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确定。美、英两国的司法审查已分别对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作出了回应,即将"行为标准"纳入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判断体系,我国可考虑在现有的"主体标准"之下,扩展引入"公共职能"标准,以回应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现实。
杨欣
关键词:政府行为权力来源公共职能
经合组织国家管制改革的新发展被引量:2
2008年
OECD国家的管制改革几经更迭,上世纪70年代末以放松管制为主,90年代初期出现了"再管制"回流,90年代末,管制改革转向提高管制质量,并建立了"管制质量"改革的基本框架,通过机制、标准、参与、工具等制度的建设,"管制质量"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
杨欣
关键词:经合组织国家
论英国地方政府法下中央对地方管制路径的演进被引量:9
2008年
英国议会主权的宪政格局与地方自治的传统造就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始紧张。1979年保守党入主中央政府,凭借1980、1988年两部地方政府法确立了针对地方政府的"输入管制"。1997年工党上台,尝试与地方政府建立新型合作关系,通过1999年地方政府法将对地方政府的管制路径修正为"结果管制",2000年与2003年两部地方政府法在延续结果管制的同时,扩大了地方政府在社区中的权力。结果管制虽未能改变英国的单一制框架,但给了地方政府更为灵活和宽松的发展空间。
杨欣
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六人谈——重庆土地新政争议引出的思考讨论被引量:27
2007年
2007年6月29日,重庆市工商局颁布了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并于7月1日专门为此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这份文件推出的"新政"设想多达50条,有关"农民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的提法是该文件的第十六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文件一出,立即引发争论,成为媒体热点,人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既有赞同意见,认为这次重庆的改革可能引起中国的第三次土地革命,也有很多严厉的批评意见,有人担心它会面临许多法律障碍,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重庆这项土地新政出台之前,已经有两件事引起热议,一个是北京的小产权房,一个是广州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都是非常复杂的土地问题。为了从专业角度来理性认识此问题,2007年7月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与《法制日报》评论部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办了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新政专家研讨会,邀请江平、莫于川、薛刚凌、姚辉、毕宝德、严金明等法学、公共管理学、土地管理学领域的知名专家展开专题讨论。现由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将该研讨会主要观点整理如下,以期有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为推行当下的行政法制革新举措提供参考。
江平莫于川姚辉毕宝德严金明薛刚凌杨悦新唐俊杨欣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组织化程度
论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表象问题与本源问题--基于公法的观察视角
本文针对中国事业单位存在公益供给不足、治理机制不完善、问责机制不清晰等问题,探讨了上述问题的本源是事业单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法律身份的困惑使事业单位游离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指出随机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规则体系,回归事业...
杨欣
关键词:公共服务法律问题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