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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畏
作品数:
3
被引量:2
H指数:1
供职机构: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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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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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李东明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王笑一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李福明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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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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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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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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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林渎职犯罪的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2年
涉林职务犯罪,简单地理解,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且与林业有关、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总称。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多起涉及林业的渎职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通过分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掌握其发案规律。努力做好涉林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吴畏
王笑一
关键词:
渎职犯罪
社会管理
如何预防“村官”职务犯罪
2010年
为切实做好2010年南岗村种粮直补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预防在种粮直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深人调查研究,结合南岗区实际情况.分析犯罪原因,探寻预防对策。
吴畏
李福明
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2
2010年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刑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吴畏
李东明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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