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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

作品数:14 被引量:88H指数:5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数字经济
  • 2篇经济合作
  • 2篇检视
  • 2篇国家安全观
  • 2篇安全观
  • 1篇信息网络传播
  • 1篇信息网络传播...
  • 1篇信息网络传播...
  • 1篇信息网络传播...
  • 1篇银行
  • 1篇域外
  • 1篇域外适用
  • 1篇争端
  • 1篇争端解决
  • 1篇政府
  • 1篇制裁
  • 1篇中国法
  • 1篇中国立场
  • 1篇中美经贸

机构

  • 14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中国法学会

作者

  • 14篇陈喆
  • 2篇张晓君
  • 2篇陈喆
  • 1篇丁丽柏

传媒

  • 3篇东南亚纵横
  • 2篇学术论坛
  • 1篇世界科技研究...
  • 1篇厦门大学学报...
  • 1篇国际商务研究
  • 1篇学术探索
  • 1篇法治论坛
  • 1篇武大国际法评...
  • 1篇中国海商法研...
  • 1篇青年与社会
  • 1篇风险灾害危机...

年份

  • 1篇2024
  • 4篇2023
  • 2篇2022
  • 3篇2021
  • 1篇2020
  • 2篇2017
  • 1篇2015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进步、局限与完善被引量:17
2021年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要求我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透明度,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目前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设置了常态化、固定化的安全审查机构,扩大了安全审查范围,细化了附条件通过审查的程序,并增加了审查决定的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程序,积极回应了新发展格局对其提出的制度供给要求。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在安全审查考量因素条款的设置、安全审查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的临时安全审查安排等方面仍存在局限或不足。将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应设置全面的安全审查考量因素条款,构建审查机构权力监督制度,并补充防范化解风险的安全审查临时措施,为我国开展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陈喆钟艺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
2015年
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以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订的背景。第二章是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文本内容的介绍。第三章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相比,《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签署主体、市场准入、争端解决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特点。第四章探讨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存在的法律问题。
陈喆
关键词:紧急保障措施
《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与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回应被引量:12
2021年
《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包括突出侵权阻断的时效性要求、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课以赔偿义务、调整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并将恢复上架等待期设置为二十个工作日等。《中美经贸协议》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完善形成一定挑战,其转化实施面临着合格通知的标准过于笼统、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的惩罚措施缺失、“善意”的判断标准模糊、上架等待期的设置缺位等问题。但从长期来看,《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的内化过程有助于促进该规则的有效运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变革,由此,建议应进一步细化有效、合格通知的条件,引入“恶意”错误通知和反通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晰“善意”的判断标准,并对“声明未侵权即恢复上架”的规则进行调整。
陈喆解丽敏
关键词:网络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新安全格局下中国技术安全管制立法的检视与完善
2023年
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科技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技术安全管制立法应处理好科技发展与科技安全的平衡。美国技术安全管制立法的管制重点为“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通过许可例外、临时管制等制度设计实施精准管制,实行动态的、专门的跨部门技术识别程序,并采取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联动安排,其制度经验对中国技术安全管制立法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立足于中国科技安全的保障需求,中国应以保护关键核心技术为重点对技术安全管制立法进行针对性的完善,通过建立许可例外制度、跨部门技术识别机制以及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同时加强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立法、反制裁立法的联动安排以强化管制效果。
陈喆陈佳贝张子鸢
“印太经济框架”数字规则:区域合作影响与中国-东盟应对策略
2024年
数字经济业已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则成为各国提升国际影响力,抢占全球数字市场的重要手段。美国在亚洲和大洋洲启动“印太经济框架”,期望通过广泛的经济合作框架或合作委员会拓展美式规则影响力,从而主导未来数字经济发展走向,持续数字时代的美式霸权。“印太经济框架”数字经济领域涵盖数字环境、新兴技术、基础设施、监管措施和可持续发展等5个方面的内容,既是对美国此前《印度太平洋战略报告》内容的承继,也是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为主的美式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联动,其倡导高标准合作的同时忽视东盟国家市场准入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实质上是为了坚持贸易保护、阻碍亚太一体化和推广美式规则。“印太经济框架”下美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的达成,不仅会利用投资和数字技术输出阻碍中国与东盟的数字合作,而且会向东盟输出数字发展理念,加剧中国与东盟的“数字鸿沟”,破坏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形成的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因此,中国应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善中国数字经济规则;全面对接国际标准,巩固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细化合作内容,共谋数字发展全球规则,共建数字发展新格局。
陈喆陈喆
关键词:数字经济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生物恐怖主义的法律治理
2023年
两用生物技术的发展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高发态势加剧了生物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现实威胁。鉴于生物恐怖主义的危害性和严峻态势,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预防和打击生物恐怖主义的规范体系。但是,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我们需要将生物恐怖主义的法律治理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域下进行检视,充分认识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之处。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以人民安全为最高价值目标,同时蕴含“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等实施要求,是引领我国生物恐怖主义法律规范建设的航标。未来我国生物恐怖主义法律治理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应对生物恐怖风险的法律规范;统筹兼顾,维护生物科技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协同合作,助力生物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从国家安全整体战略的高度,提升生物恐怖主义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为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陈喆陈佳贝杨常雨
关键词:生物恐怖主义生物安全生物武器
缅甸经济特区法律制度研究
2021年
皎漂经济特区是“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实施和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的重要支点之一。为促进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缅甸修订出台了《经济特区法》,在税收政策、投资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期限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为缅甸经济特区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相比较,缅甸经济特区法律制度还存在着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不明确、国有化条款不清晰、土地补偿标准缺失等问题,这为中国投资者在皎漂经济特区的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准确识别、防范与控制这些风险是推动皎漂经济特区项目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面对缅甸政局动荡、民族宗教冲突、COVID-19疫情和域外大国博弈对皎漂经济特区建设带来的阻碍,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海外利益保护制度,为当地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夯实经济基础,并与缅甸深入开展公共卫生合作,积极构建与相关国家的共同利益与契合点,推动中缅皎漂经济特区合作转向实质建设阶段。
陈喆张子鸢
国家安全视角下涉外法治建设的检视与完善被引量:2
2022年
通过涉外立法保障我国国家安全,是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命题。从改革开放后解决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应对风险与挑战,涉外法治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适应形势发展的涉外法治体系逐步形成。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我国涉外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亟待补全的短板,如维护国家安全的涉外立法的协调与衔接不足、实施机制有待完善、域外适用存在困境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涉外法治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不断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涉外法治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涉外法治的实施规则,并构建更加有效的追究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法律责任的域外适用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陈喆陈佳贝
关键词:域外适用
《个人数据保护法》之数据可携权:新加坡经验与中国法的应用被引量:3
2022年
将数据可携权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做法在发达国家日益普遍。新加坡作为数据强国对此已有较为充分的实践,特别是在系统化立法、专门机构设置、列举式阐释关键条文、分类管理各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为范式规则集合体。相比之下,中国对该议题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尚缺乏成熟经验。基于此,文章首先详细阐述了新加坡数据可携权的权属定性、权利构成及特征,从学理层面深度剖析新兴权利的缘起与结构;然后从新加坡应用效果出发,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并探讨潜在的风险;最后立足中国实践,分析数据可携权的立法现状,并对重点条款比较分析,提出协调法益、细化保护数据可携权利对象、分类数据可携权适用场景等三条制度设置建议,力图找寻个人数据保护、数据流通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利益平衡。
陈喆杨嘉宁
关键词:数据流通数据安全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权贷款规则研究
2017年
目前亚投行已建立了较审慎的主权贷款制度,包含完整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的贷前尽职调查义务、强调贷款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但是,以上规则尚不能完全实现对于主权贷款风险的控制,在主权国家风险评级体系、主权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债务可持续性分析、透明度上都有欠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可资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和实践经验,都为亚投行主权贷款规则的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在现有的亚投行主权贷款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亚投行未来应构建主权贷款风险评估体系,注重借款国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加强债务可持续性评价机制建设以及提高放贷行为的透明度。
陈喆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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