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柏
- 作品数:26 被引量:119H指数:6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被引量:1
- 2012年
- 目次一、选题背景、意义、方法和目标二、沙坪坝区房屋拆迁现状三、沙坪坝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沙坪坝区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五。
- 江帆丁丽柏马勇孙晓峰张良培
- 关键词:拆迁问题强制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评估被征收人
- 论海关行政处罚被引量:1
- 1997年
- 丁丽柏
-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海关法》一事不再罚刑事处罚
- 国际法的伦理维度分析被引量:1
- 2007年
- 伦理与法律是两个互相依存、彼此渗透的维度。作为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对象的国际法,体现出浓厚的伦理特质。国际法的伦理维度,是国际法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国际法得以运行的合理性基础。建构国际法伦理机制具有现实的迫切性,促进这一机制的形成,无疑将奠定国际社会和谐关系的基石。
- 丁丽柏
- 关键词:伦理法律
- 澜沧江—湄公河跨界联合执法的机制化探析被引量:6
- 2013年
- 澜沧江—湄公河是中国与东南亚地区最为重要的多国河流。2011年的"10·5湄公河惨案"使得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航运安全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多国河流的跨国性使得对其利用和保护需要各沿岸国的相互合作,而由于各沿岸国在河流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也使沿岸国间的合作成为可能。为保障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航运安全,将澜沧江—湄公河跨界联合执法机制化对确保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安全与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 丁丽柏
-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被引量:10
- 2006年
- 跨界污染对一国之周边相邻国家和区域乃至全球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以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视角,凸现了现行立法对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欠和不足。本文提出:应科学界定跨界污染损害概念,导入严格责任,确立国家责任的特点、适用范围、主体和形式。完善相关的预防和赔偿机制是各国间处理跨界污染事件的有效途径,以期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
- 丁丽柏龙柯宇
-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国际责任制度被引量:6
- 2005年
-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跨国活动的种类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法律不加禁止的人类活动给他国的环境及其国民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和威胁的事件屡有发生。现代国际法对此做出相应反应,构建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以此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从该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入手,力图探清其制度的内涵本质。
- 丁丽柏陈燕萍
- 关键词:国际责任制度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现代国际法管辖财产
- 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被引量:6
- 2006年
-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历经几个世纪的嬗变依然活跃。而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乃至整个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也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它贯穿于整个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中,既是实质要件又是重要原则;即是骨架又是灵魂。而我国的仲裁制度中同样也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即将修改的《仲裁法》中应进一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灵魂作用并加以灵活应用,以便在新的环境条件下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
- 丁丽柏王
-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 论海洋划界中的公平理念--以东海划界为例的分析被引量:5
- 2010年
- 本文通过对国际海洋划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及国际划界实践上的分析,对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在中日东海划界中应改换思路,运用公平理念进行海洋划界,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解决中日东海之争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 丁丽柏
- 关键词:海洋划界公平理念公平原则
- 《塔林手册》对网络攻击中“武力”的界定及反思被引量:1
- 2018年
- 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与网络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举措。具体到对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层面,目前存在的争议较多。为此,《塔林手册》提出了"规模与后果"的"武力"定性规则,该规则对传统国际法规则的相关解释、对规模与后果内涵的界定,以及对网络攻击归因的确认均存在较多疑问,对待网络攻击这一全新的危险,适用传统国际法可能无法全面的解决问题,而更应该在"网络命运共同体"的新格局下,探索更为创新的网络空间共同治理规则,以确保可以对网络攻击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 丁丽柏朱静
- 关键词:网络攻击
- 论民事诉讼有限第三审终审机制的构建被引量:1
- 2024年
- 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审级供给过剩或不足均会产生审级供给与案件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制”下创设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审级机制,已基本解决了对部分普通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审级供给过剩问题,但未能解决对一些特殊案件审级供给不足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六种类型诉讼案件”),与其给予两审终审加再审程序的救济,还不如为其提供包含两个事实审加一个法律审或一个无异议的事实审加一个飞跃上诉法律审的审级终审机制,以查清案件事实和统一法律适用,并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的三审终审条件,所以有必要构建一种有限的第三审终审机制以协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级供给与特殊诉讼个案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
- 刘大海丁丽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