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娟
- 作品数:48 被引量:445H指数:12
- 供职机构:兰州文理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历史地理更多>>
- 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实训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应用被引量:2
- 2022年
- 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应用型本科院校需要从学科导向变成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引领。为了培养更加优秀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应当重视实训教学改革,尤其是招生量较大的财务管理专业,但目前财务管理专业实训课程设计仍停留在传统ERP系统阶段,不能适应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更新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分阶段构建多模块的实训课程体系。
- 马英娟
-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实训课程
- 走向良好规制——我国药品广告规制制度的解读与反思被引量:4
- 2007年
- 药品广告规制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将我国目前"分工合作"的规制架构进行改良,有赖于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上多方面的提高与成熟。实现药品广告的良好规制任重而道远。
- 马英娟
- 关键词:药品广告规制全方生命安全分工合作
- 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判断——从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切入被引量:18
- 2013年
-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二者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机关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立法权的性质、规范内容的重要性、法律的民意基础等标准也无法对二者法律间的关系给出逻辑一贯、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需要回归法律位阶理论的本源,结合效力理由关系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全国人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二者属于同位阶关系。
- 马英娟
- 关键词:法律位阶基本法律
- 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分配
- 2017年
- 2月27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对我国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回应。其中特别提到了食品安全谣言、奶粉抽检、外卖如何监管等几个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每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公众的第一反应是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其实,社会其他主体,包括消费者,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
- 马英娟
-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安全责任法律义务安全监管生产经营者生命安全
- 河西走廊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策略研究被引量:3
- 2017年
- 河西走廊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形成了围绕敦煌文化、长城文化、西夏文化、骊靬文化、五凉文化等的地方文化产业集群,同时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传统文化、生态旅游文化、民间文化、新兴文化等产业集群。但河西走廊文化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区域和行业发展不平衡,科技融合度低,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较短,创意人才缺乏等。通过对河西走廊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从实现文化整合、依托科技创新、推进产业链建设和引进创新型人才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 马英娟郭莲
- 关键词:河西走廊文化产业集群产业链
-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责任分野被引量:9
- 2016年
- 责任,至少可分为"义务"和"课责"两种类型,体现为"显见责任"和"隐含责任"两种存在形态。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诸主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显见责任,涵盖了多种法律义务和法律课责。而社会其他主体在承担少量显见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一些隐含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中心、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重点、其他制度性责任相协同的食品安全责任共治结构。
- 马英娟刘振宇
- 关键词:食品安全
- 行政法自学举要(上)
- 2002年
- 马英娟
- 关键词: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优先权
- 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被引量:25
- 2007年
- 针对建设市场经济和兑现入世承诺、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双重挑战,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这就给行政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行政法学科关怀的重心不能仅停留在司法审查层面,还应关注监管政策形成实质层面的问题;行政组织法的讨论也不能仅限于传统行政部门,还应对政府监管机构这一特殊行政组织做出回应;行政行为理论应更加重视经济激励型的监管形式;而行政程序理论则面临着从强调“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转型的问题。
- 马英娟
- 关键词:政府监管行政法学
-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1998年
- 马英娟
- 关键词:行政立法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权立法权限行政立法行为监督程序
- 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引量:7
- 2004年
-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线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人权价值基础之上的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 马英娟
-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人权保障公共利益补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