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辉
- 作品数:43 被引量:231H指数:8
-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基于个案引发的思考被引量:7
- 2019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有一个条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现行法存在征收范围确定主体不明、标的物范围不清、确定文书形式与相关文书送达规则缺失、征收范围确定后拘束力模糊且缺乏独立的救济程序等问题。法律供给的不足,导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的诸多负面问题。从应然的角度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征收标的物应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房屋的内涵需要从多元视角来合理界定,认定其他不动产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现行法规定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改为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征收。该征收范围确定文书应为"公告",法律应优化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强化送达效果,明确并严格执行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拘束力。征收范围确定后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救济。
- 胡军辉
- 关键词:征收范围拘束力
-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参照被引量:39
- 2009年
-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为利益受他人判决损害的第三人而设置的特殊性事后救济程序。启动这一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获适当程序保障,并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其客体可以是生效的判决,亦可以是生效的仲裁裁决。第三人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必须遵守合理的期限。受案法院应当以非简易方式分阶段对撤销请求合议审理,判决结果对申请人及原审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应当配备必要的辅助制度和救济程序。
- 胡军辉
- 关键词:撤销之诉
-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的新思考被引量:5
- 2015年
-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有四种不同的类型,我国立法规定的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在性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属于事前救济程序又属于事后救济程序。在审级利益的保护上,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等,需要对相关救济程序进行特殊的设置以达到适度平衡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和功能定位具有复合性,但应当突出其纠错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和实体救济功能。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并不够完善,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 胡军辉张瑞鑫
-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级利益
- 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被引量:6
- 2018年
-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 胡军辉赵毅宇
- 关键词:商事纠纷商事仲裁商事调解
-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被引量:6
- 2007年
- 拟制自认可以分为不争执型拟制自认、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和消极行为型拟制自认。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经验法则等共同构成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对不利主张进行争执应承担拟制自认的不利后果,并不许追复;当事人对于应该知悉的事实作不知陈述构成拟制自认,但允许其在本审程序结束前追复;当事人的某些消极诉讼行为亦可构成拟制自认,但应从严认定,且一般不许追复。
- 廖永安胡军辉
- 关键词:拟制自认法理基础效力
- 商标权利复合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探析被引量:1
- 2014年
- 现行法下的商标权利救济程序具有复合性。商标权利的救济程序包括无效确认救济、行政调解救济、行政裁决救济以及司法救济等。各救济程序在启动的主体和方式等方面具有多元性。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援引复合救济程序会带来诸多负面问题,因而需要结合救济程序目的、程序特点以及诉讼原理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并列救济程序的相互排除适用问题。
- 胡军辉
- 关键词:商标权利
- 论民事既判力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被引量:4
- 2013年
-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 胡军辉
- 关键词:民事判决司法公信力
- 论诉讼上和解的既判力
- 胡军辉
- 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文书的形式被引量:1
- 2014年
- 依据现行立法,由法院作出的民事"执行依据"文书主要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命令五种。在司法确认制度试点阶段,地方法院曾使用过判决书、支付令、决定书、调解书和确认意见书等多种文书形式。理论界主要有判决书说、裁定书说、决定书说、调解书说和确认书说五种。2013年1月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文书形式为裁定书,这一规定面临诸多种困境,建议将调解书作为司法确认文书。
- 胡军辉
- 关键词: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书
-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争点排除规则的思考——以美国法为参照被引量:2
- 2013年
- 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争点排除规则,该规则具有减少矛盾裁判出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法院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等多种重要的价值。我国现有的既判力效力制度与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和效力上的兼容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参照美国法设立争点排除规则,明确争点排除规则适用的要件及其例外情形,同时还应当明确争点排除效力援引的程序。
- 胡军辉刘佳美
- 关键词:民事诉讼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