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谦
- 作品数:102 被引量:812H指数:18
-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建筑科学更多>>
- 地铁安检机辐射环境安全的法律思考被引量:1
- 2012年
- 从我国目前城市地铁安检机环境监管的情况看,履行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对于公然违反环境法律制度的行为,非但没有依法进行应有的查处,反而设法将事件违法性质轻描淡写的遮掩过去。公众对于地铁安检机辐射的恐惧胜于其辐射本身,而消除这种恐惧的最好方法,则是国家制定的保障公众环境安全的法律制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落实。
- 朱谦
-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一):直接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如何处罚?被引量:1
- 2010年
- 由于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困惑。苏州大学法学院朱谦教授针对这些困惑,分直接超标排污和间接超标排污两种情况对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探讨,本刊将分两期陆续刊出。
- 朱谦
-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法律适用问题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超标排污
- “环保法”修订应突出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被引量:1
- 2012年
-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列举事项范围过窄等问题,极容易成为政府规避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借口。因此,必须要增加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概括性规范,以克服列举过程中难以穷尽之弊端。
- 朱谦
- 关键词:环境信息环保法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法事项范围
- 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属性研究被引量:5
- 2009年
- 公益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需要不断探索。此组文章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做法和有益尝试的经验。其中既有公众环境利益引发的环境司法权和环境公益诉权的界定与运作机制探索,也有各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公益诉讼实践;既有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因安置补偿纠纷引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也有法院公益诉讼裁判法律效果的考察和制度设计以及实践难点。希望在社会矛盾多元化的背景下,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推进和完善相关立法,改善执法环境和提高司法水平。
- 朱谦
-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城市房屋拆迁
-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之路径选择被引量:7
- 2007年
- 基于环境民主的公共性特质,一个国家的民主发育进程最有可能表达于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环境利益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导致环境民主理念转化为具体制度的艰难性,而环境民主的权利化构造恰是良好的制度选择。环境民主的权利构造过程恰是公众环境保护权利的动态配置过程,它不能完全游离于环境治理公权力的运行轨道,而是围绕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环境立法权力、环境行政权力和环境司法权力的行使实现环境公共利益。
- 朱谦
- 关键词:环境民主权利
- 环境公共利益的宪法确认及其保护路径选择被引量:19
- 2019年
- 宪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确认是通过将生态利益上升为法益而实现的。我国《宪法》中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质上就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具有天然公共性的生态利益。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利益冲突的衡量,通过环境法上各类义务规范的设立,确定利益保护的边界。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中,国家环境公权力发挥着主导作用,公众环境保护权则扮演参与和监督的角色。
- 朱谦
- 关键词:生态利益环境公共利益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信息通报义务研究
- 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特质,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通常都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及时通报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公众。这种情形下的排污单位信息通报义务,不仅能够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更主要的在于公众能够在知情的前提下,...
- 朱谦
-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通报
- 文献传递
-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命令抑或行政处罚被引量:4
- 2018年
-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作为应用在污染防治领域的一项措施,具有深厚的实在法基础。可透过法律规范对其性质进行追问,存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命令两种不同认识。实践中适用是依照行政命令方式,但依该性质会引起环保部门在裁量时存在能力不足以及权力滥用的风险,而且保障力不足容易导致企业不执行命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即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同时作为处罚也能克服行政命令下实践适用存在的问题;提高环境法律实施效益。
- 房加敏朱谦
-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 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及其评估制度构建被引量:2
- 2015年
- 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是因重大环境决策遭受公众强烈抵制而引发社会冲突并进而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可能性,而公众之所以抵制重大环境决策,根源在于公众参与重大环境决策不足。正因为公众参与不足,才引发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不理解、不认可,并最终导致社会风险的发生。鉴于此,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应主要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程度和效果的评估,而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也应以对重大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状况的检视为中心,通过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主体、方法和监督机制的合理设计,实现完善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的目的。
- 王超锋朱谦
- 关键词:社会风险公众参与
- 对公民环境权私权化的思考被引量:34
- 2001年
- 关于环境权的属性,一些学者认为其具有私权性,受民法侵权法的保护。本文作者认为,环境权是人类为解决环境问题而新兴的一种权利。它是通过具有社会法性质的环境法来确立的,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免遭污染和破坏,公益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它与民法中确立的民事权利在设置的目的上、行使的方式上以及法律的救济手段上都存在着差异。
- 朱谦
- 关键词:环境法公民环境权私权民事权利私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