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
- 作品数:14 被引量:16H指数:2
- 供职机构:甘肃政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完善我国限定继承制度之建议
- 2012年
-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的主要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将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在遗产范围之内。其立法的目标价值是平衡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继承法》在法律制度整体构架设计上的结构性缺失,使得这一制度没有实现其目标价值和发挥预设的规范功能。本文主要借鉴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继承实践的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尽微薄之力。
- 王丽丽
- 关键词:遗产管理
- 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及其立法保障研究——以教育公益服务类为例
- 2013年
- 文章在对国外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的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分析的同时,以教育公益服务类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为例,全面详尽地论证了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进而提出,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在促进公益服务方面作用巨大,立法禁区必须被打破。最后提出了先制定不同行业的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法,后制定统一的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法,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的主体组织形式是公司的立法主张。
- 何文杰王丽丽
- 关键词:营利
- 论共同危险的免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被引量:1
- 2011年
- 共同危险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数人实施了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真正加害人又不能判明时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制度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确立合理的免责事由规则,对于兼顾"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免责事由是共同危险行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学说,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否定说。本文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比较分析,进而认为肯定说才是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精神的学说。
- 王丽丽
-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免责事由
- 知识经济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的创新探析被引量:1
- 2012年
- 知识经济要求教学模式的创新,这就向传统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于存在着很多缺陷的大学法学教育来说,这种创新更是亟不可待。本文从强化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等六个进行探索,提出了新时代下的一些见解。但探索的道路是漫长的,法学教育的创新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 王丽丽陈心仪
- 关键词:知识经济法学教学
- 甘肃农村性别与家庭暴力实证研究
- 2013年
- 家庭暴力已成为威胁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由于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位及甘肃地区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阙如,在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的制度规定供给不足的情势之下,针对甘肃农村地区逐年上升的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研究,探寻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措施,对防控甘肃地区的家庭暴力具有积极意义。
- 王丽丽陈心仪
- 关键词:人身保护令
- 谈人工生殖技术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被引量:2
- 1998年
- 谈人工生殖技术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王丽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制成功,标志着人类开始从根本意义上改变着原始的自然的生育方式,它使许多不育夫妇梦一般的憧憬变为现实;同时也为提高人类的生命质量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给患有遗传性疾病或有遗传性家族病史的夫妇创造了避免在...
- 王丽丽
- 关键词:人工生殖技术婚姻家庭血亲关系法律问题自然属性体外受精
-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法律问题
- 2012年
-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获得了法律上的支持,这也是新公司法的突破性之一。不可否认,该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但是实践中的长期困惑并未因此而烟消云散,理论上的探讨仍有必要。
- 王丽丽
- 关键词:股权继承
-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被引量:6
- 2012年
-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 王丽丽
-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10年
- "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者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屋,面向城市居民销售,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由于有违现行法律规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本文旨在对"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小产权房"相关各方利益,并从法律角度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 王丽丽
- 关键词:小产权房农民利益法律规制
-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疑难问题再探
- 2012年
- 共同危险责任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免责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是要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悖于共同危险行为规范之目的。《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免责事由的设定过分以受害人利益为中心,而完全置危险行为人的处境和利益于不顾,使本无须承担责任的非致害人成为新的受害人,对非实际致害人有失公平,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探讨论证。
- 王丽丽
-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受害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