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洁
- 作品数:11 被引量:19H指数:3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更多>>
- 专利共有——交易与许可的经济分析被引量:1
- 2011年
- 作为一种法律上允许的企业垄断或曰联合行为,专利共有的制度安排应当是立法对现实经济中个体在制度需求上的确认。但运用经济分析中常见的交易成本、博奕论等分析有关现行规定后,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利共有制度安排在一定情形下反而增加了合作研发的交易成本,并有导致共有人竟相发放许可的倾向,以致许可利益被稀释、压低至边际陈本。因此,完善共有专利许可及其费用分配的规则势在必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让各专利共有人必须在一定的许可协议下才能对外许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可能。
- 孙敏洁曹新明
- 关键词:交易成本博弈论公地悲剧
- 专利共有——交易与许可的经济分析被引量:2
- 2011年
- 作为一种法律上允许的企业垄断或曰联合行为,专利共有的制度安排应当是立法对现实经济中个体在制度需求上的确认。但运用经济分析中常见的交易成本、博弈论等分析有关现行规定后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利共有制度安排在一定情形下反而增加了合作研发的交易成本,并有导致共有人竞相发放许可的倾向,以致许可利益被稀释、压低至边际成本。因此,完善共有专利许可及其费用分配的规则势在必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让各专利共有人必须在一定的许可协议下才能对外许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可能。
- 孙敏洁
- 关键词:交易成本博弈论公地悲剧
- 商标淡化概念探微
- 2008年
-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商标淡化行为日趋隐蔽和精进。学界关于商标淡化概念的讨论众多,然商标淡化实际是指,在后商标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在与该驰名商标所标示的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因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削弱或商誉受损之行为,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 孙敏洁漆诣
- 关键词:商标淡化抗辩事由
- 商标权禁止权的动态变化及个案确定被引量:1
- 2011年
- 商标权禁止权是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该权利的边界处于不断变化中,需要在个案中加以确定。在个案保护中,商标授权和司法机关对商标权禁止权的保护需要考虑商标的实时显著性和知名度,通过运用商标法中类似、近似的弹性概念给予与其实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
- 魏大海孙敏洁
- 美国版权终止制度评述被引量:3
- 2007年
- 版权终止权是一项不能由作者预先有效放弃的权利。从续展制度到终止制度,美国版权法以独特的形式保护作者从其创作成果中获取充分的收益;版权转让中作者的弱势地位和新作品价值的不确定性是美国版权终止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合理性之基础。版权终止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实现了矫正的正义。
- 孙敏洁漆诣
- 关键词:美国版权
- 商标的早期历史追溯被引量:1
- 2012年
-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萌芽于人类早期使用的、指示来源的标记。中世纪的标记有两种,其一,标示个人所有权的商人标记,其二,具有强制性的生产标记。它们不仅表彰商品的来源,更承担着标识所有权和质量担保的功能,在现代商标的司法定义上留下了鲜明的烙印。当代,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日益狭窄,表彰商业信誉、担保商品品质及广告宣传的经济功能则日益显著。回溯商标的历史变迁,正确认识商标的实际属性和功能,有助于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
- 孙敏洁
- 论防御商标的权利范围及其司法救济被引量:5
- 2012年
- 防御商标的作用是保护驰名商标功能的发挥,因此,商标所有人在防御商标注册时核准的、与驰名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和禁止权。防御商标具有附属性,驰名商标的动态变化对防御商标的禁止权有明显影响。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未予规定,获准注册的防御商标可以"闲置"或者投入实际使用,未使用防御性商标的禁止权应以核准注册时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限;投入使用的防御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形成真正的权利,不宜再认定为防御商标。
- 孙敏洁魏大海
- 关键词:防御商标权利范围司法保护
-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案》中的利益分析被引量:2
- 2008年
-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案》实际上是企业商标战略利益折中的产物。美国国会采用"利益平衡"之术确立了"淡化的可能性"原则,同时又将受该原则保护的商标范围大大缩小,并明确界定了相关概念及其范畴。该修正案在进一步强化大型企业的商标利益同时,却加重了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商标淡化风险。
- 孙敏洁漆诣
- 关键词:商标淡化修正案
- 合作研发中的专利共有新探被引量:4
- 2011年
- 在知识的淘金热中,业界多有采用合作研发新技术模式者。我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专利共有的性质,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权属纷争。专利权实为专利财产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应为按份共有。共有专利权与共有人对专利权所享有的份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共享专利的语境中,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能的实施不受其所享有份额的影响。此外,企业合作研发共享专利者还可能与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相抵触,由于专利法缺乏相关规定,如有纠纷,只能以激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为导向,综合考虑、个案解决。
- 孙敏洁
- 关键词:按份共有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