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喆
- 作品数:17 被引量:87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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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交易基础理论的变迁与发展
- 2010年
- 目次一、引言二、从《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三、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四、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交易基础理论五、总结与思考一、引言法律上,由交易基础制度引出的问题是:一份私法上的合同,当其中的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均衡被嗣后发生的事件打破,或者这种均衡在订立合同时即被错误估计。
- 黄喆
- 全文增补中
- 《合同法》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与验收)评注被引量:10
- 2020年
-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 黄喆
- 关键词:承揽合同交付
- 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若干问题之探讨——基于东南大学工程法教育之实践被引量:3
- 2017年
- 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时代背景下,高等法学教育模式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尝试科际整合、倡导教学模式创新,为法治建设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东南大学工程法教育实践是跨学科人才培养的先行,但其发展仍任重而道远,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学学科内部和工程、法学跨学科的研究和内容整合,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密切关注实务问题、研讨应用型方案,直接回应应用型、跨学科人才匮乏的现状。
- 黄喆
- 关键词:法学教学卓越法律人才
-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德国建筑私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11
- 2013年
- 交易基础障碍制度在德国民法学说史上历经百余年的发展锤炼,渐以成熟完善,并于2002年债法改革后法典化。其相比于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与外延,在适用标准的界定上殊值借鉴。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需要首先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次要将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和法定的风险划分进行剥离,再次需要个案判断情势的变化是否"重大",最后要严格把握"不可苛求"、"牺牲临界"的标准。当事人主张适用交易基础障碍制度,首先须提出调整方案,调整的目的并非在于重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等价关系,而仅在于结束一方当事人"不可苛求"的履行状态;调整不成或债权人拒绝调整的,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 黄喆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 合同效力之判定与公序良俗被引量:12
- 2014年
- 现代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民法均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为避免该规则过度地向一般条款逃逸,应发展出具体的判断标准。除此之外,法官在个案运用中,还应当将公序良俗原则限定在穷尽具体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并且在"法律续造"的过程中进行充分详细的说理和论证,以此来减少违法擅断的可能性。
- 黄喆
- 关键词:合同效力公序良俗
- 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之检讨被引量:2
- 2010年
- 商标资源有限性假设难于成立,现行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易诱导对他人创意的攫取及对他人商誉的侵占,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该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合理性,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在商标续展制度中增加使用审查程序,或者通过收取商标维持费的办法,来实现淘汰停止使用的商标,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标。从解释论的角度看,修法之前应当通过对"使用"和"正当理由"的宽泛解释,来弱化该制度。
- 黄喆
- 论建筑承包人的瑕疵告知义务——以德国建筑私法为中心
- 2016年
- 《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中,建筑承包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可定位于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附随义务。由于诚信原则的模糊特征,承包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尚需结合个案情境作必要的展开。承包人应检查而未检查、可以发现而没有发现瑕疵、发现瑕疵而没有告知的,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可以一个理性的承包人为参照,综合考虑合同确定的义务范围、承包人所应具备的通常专业水平、发包人的专业化程度,并同时受到"可苛求性"条件的限制作出判断。不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且建筑物有瑕疵,则建筑承包人不能免于承担瑕疵责任,其法律后果通常为消除瑕疵;如果瑕疵无法消除,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德国审判实践中发展出的通行做法是适用于有过错规则,兼顾承包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强度和发包人应负责的情势,确定在具体情况下双方损害的分担和各自赔偿义务的范围。
- 黄喆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 公法规范影响合同效力的实质理由之判定
- 2015年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条款的内容过于抽象,需要发展出具体的裁判规则。整体而言,司法实务逐渐从形式标准转变为实质标准,从较宽的认定转变为较严的认定。我国法院也发展出了多种审查策略。然而,无论是规范重心的认定、规范目的的探求,还是履行阶段的区别处理、向公共利益的转化判断,均只能适用于有限的案型,无法作为一以贯之的判定标准。公法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只能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权衡相冲突的法益而为判断。法益权衡和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价值补充,尚应遵循比例原则的基准。
- 黄喆王传国
- 关键词: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单方变更权的合理限度——以德国建筑私法相关规定为借鉴被引量:5
- 2012年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包含发包人享有单方变更权的约款,这种变更权在应对合同履行的复杂状况和情势变化方面实为必要。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恰当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可期待性理论以及衡平法理均可为该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工程实践中所使用的合同范本或一般合同条件应受此约束。基于施工合同中待建工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应有均衡的给付关系,对应发包人的单方变更权,应当相应赋予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变更估价应充分关注价格形成和确立的基础,得适用或准用原合同计价清单中的子目单价;原计价基础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双方应有重新协商、确定新价款的义务,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照原合同签订时当地市场价格确认。
- 黄喆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
- 居间合同义务的射程——“看房确认书”效力迷局之破解被引量:1
- 2013年
- 房产中介机构常通过"看房确认书"中的条款来约束委托人,以免自己的服务被架空,并以此来影响其与同行间的业务竞争关系。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上,各持己见,莫衷一是。以居间合同义务框架为背景,根据"看房确认书"所确立义务试图保护的利益的正当范围,兼顾委托人的正当利益,并结合个案具体因素,可合理确定委托人义务的射程,进而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是否已超出义务的射程,以确定委托人是否构成义务之违反,以及违反时责任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通过义务射程说得到合理的解释。
- 黄喆
- 关键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