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
- 作品数:164 被引量:1,535H指数:22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文化科学更多>>
- 关于最高法院“6·28”批复性质的解析——由个案到制度被引量:3
- 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6·28”批复的性质是普通的法律解释,不是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在目前的宪法体制下最高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今后改革的方向也不适宜把宪法解释权归之于最高法院,建议用尽现有制度所许可的空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对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职责。同时转变宪法解释的观念,在宪法解释的机构、组成、程序、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 胡锦光陈雄
-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
- “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
- 2003年
- “老百姓”这个概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听到和看到,甚至可以说已经到了司空见惯的地步了。
- 胡锦光
- 关键词:法律语言公民老百姓社会意识
- 虚假登记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强化
- 2024年
-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违法登记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强化和创新了虚假登记责任人包括中介机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 胡锦光
- 关键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登记行为
- 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被引量:29
- 2017年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纪委要求,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体现,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也不可能例外。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限度,可以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公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犯罪及违反内部规则行为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 胡锦光
- 关键词:公权力公职人员
- 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被引量:54
- 2003年
- 《立法法》规定公民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建议 ,但对于这种建议的提出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等等 ,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包括案件性原则、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时效性原则。
- 胡锦光
- 关键词:立法法违宪审查程序公民
- 论我国城乡平等选举的进步与问题被引量:7
- 2010年
- 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按城乡居民四比一比例计算人口数修改为按相同比例计算人口数进行分配。即城乡居民在选举时,不仅一人一票,而且每票同值。这一修改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需要解决的观念与技术上的课题。
- 胡锦光
- 关键词:选举选举法选举权直接选举间接选举
- 中国现行宪法修改方式之评析被引量:17
- 2012年
- 中国现行宪法颁行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982年宪法),之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四次修改,共计通过31条修正案。对宪法的修改所采用的方式体现了一个社会对宪法所秉持的基本态度、对是否真正选择宪法生活的基本态度,特别是对宪法作为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法规范的基本态度,从一个侧面也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选择。对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和价值,同时,也有益于改进未来的修宪技术。
- 胡锦光
- 关键词:现行宪法中国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被引量:7
- 2007年
- 胡锦光刘飞宇
-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理论法学研究行政程序行政许可
- 健全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若干问题被引量:7
- 2019年
- 为了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使合宪性审查机制实现其特有的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理顺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理顺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需要积极启动审查,将合宪性审查决定特别是理由向社会公开,明确合宪性审查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 胡锦光
-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审查主体合法性审查溯及力
-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被引量:22
- 2020年
- 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依据现行宪法关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地位、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确定各自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理顺它们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相互关系:全国人大是独立的、最高的、拥有完全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独立的、日常性的合宪性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合宪性审查的“过滤”工作,接收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及进行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在穷尽合法性审查后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他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应将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胡锦光
-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