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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雄涛

作品数:29 被引量:91H指数:7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6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7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2篇历史地理
  • 1篇社会学
  • 1篇文化科学
  • 1篇文学

主题

  • 19篇法律
  • 12篇明清
  • 5篇释例
  • 5篇法律冲突
  • 4篇民初
  • 4篇大理院
  • 3篇中国法
  • 3篇素材
  • 3篇诉讼
  • 3篇判牍
  • 3篇文化
  • 3篇国法
  • 2篇争讼
  • 2篇中国法律
  • 2篇中国法律传统
  • 2篇司法
  • 2篇亲属
  • 2篇清代
  • 2篇情理
  • 2篇宗族

机构

  • 16篇云南大学
  • 8篇中南财经政法...
  • 5篇苏州大学
  • 5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艺术研究...

作者

  • 29篇汪雄涛
  • 1篇陈柏峰
  • 1篇梁治平
  • 1篇尤陈俊
  • 1篇李嘉
  • 1篇曾青未

传媒

  • 3篇云南大学学报...
  • 3篇法学评论
  • 3篇政法论坛
  • 2篇湖北警官学院...
  • 2篇中西法律传统
  • 1篇山西师大学报...
  • 1篇开放时代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法学研究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学术界
  • 1篇湖北大学学报...
  • 1篇云南社会科学
  • 1篇江苏警官学院...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法律和社会科...
  • 1篇中国法律史学...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6
  • 1篇2015
  • 2篇2014
  • 2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 4篇2010
  • 9篇2009
  • 4篇2008
  • 1篇2007
  • 2篇2003
2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第一届法律文化全国博士论坛”(武汉)综述
2009年
冬日的暖阳斜照江城。2007年12月20至21日,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成立一周年之际,第一届法律文化全国博士论坛在武汉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主办,武汉仲裁委员会协办。来自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湘潭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各全国十余所大学的博士生、青年教师和指导教授参加了本次会议。
汪雄涛
关键词:法律文化
明清诉讼中的“依法审判”被引量:14
2009年
明清诉讼并不以律例为准据,"庶不与律例十分相背"一语,道出了律例仅仅作为一种宽泛的制约因素而存在。"律例规避"案和"非必然因果关系"案表明,对争讼各方利益的均衡考量才是诉讼的根本准据。正是情理、律例与利益平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才造成了"依法审判"的假象。在"依法审判"之争的背后,凸显的是我们对西方法律和诉讼模式的执着。实际上,确定性的保障并非只能靠"依法审判"一途,明清诉讼正是在对利益平衡的追求中实现自身诉讼和法律的确定性。
汪雄涛
关键词:依法审判明清必然因果关系法律的确定性西方法律律例
民国初年法律冲突中的定婚问题被引量:7
2008年
民国初年大理院在新旧法律冲突中具有明显的西化倾向。大理院在法律移植主观立场下的所作所为昭示出中西法意共通的客观事实。传统法律对中西共有法则的表达提醒我们:对于转型中的中国法律而言,挖掘传统规则中的合理因素可能比法律移植更为重要。
汪雄涛
关键词:民国初年法律冲突
民初法律冲突中的孀妇改嫁——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被引量:2
2009年
孀妇改嫁为传统社会的惯常现象。民国以后,此"旧现象"与"新潮流"难免造成法律冲突。在西风东渐的年代,对于孀妇改嫁的处理,大理院总体上倾向于传统的自愿立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法的影响,给予妇女更多的权利、自由和财产。
汪雄涛
关键词:法律冲突
民初法律冲突中的离婚问题——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被引量:3
2009年
民国甫立,政治与法制"咸与维新"。然而,大理院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律之时,并未完全接引西法,而是沿袭旧法,适当修正,在社会突变之际并未让法制也随之起舞,其理性精神由此可见一斑。
汪雄涛曾青未
关键词:法律冲突离婚大理院民初
民初法律冲突中的妾制——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
2013年
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
汪雄涛
关键词:法律冲突大理院民初
清代律例原则中的利益平衡被引量:4
2010年
过去的法律史研究认为,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最基本的特征。事实上并非如此。虽然清代律例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颠覆律例本身的基本原则。清代名例律在更大程度上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它最主要的精神是罪罚有等和罚当其罪,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一种体现。在户、婚、田、债这些国家放任民众自理的领域中,契约原则是最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均平乃至其它形式的利益平衡安排比血缘和阶级因素更为重要;而在刑律的贼盗、人命以及斗殴等重案规则之中,虽然儒家文化影响了某些犯罪概念和刑罚原则,但是,相对于报偿理念而言,血缘和阶级也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清代律例所体现的最基本的共有原则就是利益平衡,这一制度特征远非泛化的儒家文化所能涵盖。在此意义上,"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值得重新检讨。
汪雄涛
关键词:明清律例契约均平
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被引量:12
2010年
情理调处是明清诉讼中的常见现象,情理的多样性和调处的灵活性相结合,难免引发司法随意化的揣测。但是,对情理调处的个案研究表明,调处中的情理实质上是利益处断的表面话语,虽然调处的具体结果可能无章可循,但调处的基本原则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保持诉讼各方利益的大致平衡。
汪雄涛
关键词:明清诉讼
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被引量:4
2018年
学界以往比较强调社会与国家在清代纠纷解决中的互动,对国家与个人关注不多。在清代州县讼事中,"状不轻准"是国家的基本立场,词讼的开启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艰难行动。当讼事进入候审以后,可能会因国家的消极理讼而陷于停滞,但个人仍试图通过诉禀对抗来推动诉讼进程。在讼事的审断阶段,国家往往希望"一讯而结",倘若个人对讯断结果不满,会拒绝具结,进而复禀乃至上控。但是,这类再审的请求同样会受到国家的压制。由于讼事对国家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所以,在争讼的任何阶段,个人都没有停止和息的努力。一旦成功,国家也会乐观其成。国家对讼事的压制和消极,与个人的困难和积极,共同构成清代州县"压制型诉讼"的一体两面。"压制型诉讼"的解说,一方面意在强调清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容高估,另一方面也在提示国家的司法能力应该更加强化和开放。
汪雄涛
迈向生活的法律史被引量:12
2014年
日美两国的法律史研究路径虽然略有不同,但都折射出先验的理论和旁观者的逻辑,这是法律史社会科学化最真实的陷阱。人类学和历史学共同趋向实践与日常的经验表明,法律史在朝向社会科学研究的同时应当对化约保持警惕。迈向生活的法律史一方面倡导问题意识要从生活中来,另一方面又要将生活逻辑带入经验到理论的推演中去。从更深层次上说,生活对于学术,不仅是一种方法论,更是一种立场。
汪雄涛
关键词:社会科学化法律史
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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