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梅
- 作品数:11 被引量:94H指数:4
- 供职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调解中的“理”“力”“利”“离”——一起网站代理纠纷的调解经过
- 2008年
-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民人数的迅速蹿高孕育了无数的商机,网站经营也因此成为了一种全新的且极有潜力的致富途径,因此出现了一批专门利用网站发展代理的商家。北京某网络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该公司在其宣传手册中宣称:其拥有82万会员,系全球百强电子商务网站,具有巨大的招商和盈利能力。看到这样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带着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勇气、怀着利用新商机致富的渴望,青年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成为了该公司从事网络经营的代理商。但是陈某没有料到,经过数月的经营,不但没有给自己带来利润,反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 刘春梅李皓
- 关键词:网站经营代理合同解经纠纷
- 灭失质物价值的司法认定:裁判依据与法理基础
- 2016年
- 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叶林(中国人民大学)、王志诚(台湾中正大学)、
- 刘保玉熊丙万刘春梅刘建功詹巍叶林王志诚刘凯湘邓峰李秀霞高圣平吴兆祥李后龙李志刚方金刚王朝辉吴光荣贺剑方斯远桑本谦
- 关键词:法理基础裁判依据司法认定高级人民法院
-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被引量:15
- 2017年
- 发言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王文胜(湖南大学)、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方金刚(最高人民法院)、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王松(江苏师范大学)、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
- 王文胜朱虎方金刚吴光荣王建文李建伟王松高圣平熊丙万杨晓蓉李志刚彭冰王朝辉刘保玉李后龙刘建功李荐刘春梅段晓娟吴兆祥刘凯湘叶林王志诚刘振蒋大兴刘崇理林海权
-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效力法理
- 我与律师的故事
- 2010年
- 去年,两则关于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一则是湖南律师杨金柱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文显发函要求其就在两会期间关于不良律师拉法官下水的言论道歉,张文显院长亲自在网上回应,双方沟通良好,共同表达了改善法官与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愿景。另一则是云南律师何某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被法官拒绝后,律师拒绝签字并在笔录结尾处对此予以说明,法官则责令法警将律师拘留并交法警将其铐在篮球架上暴晒。两则新闻,让我想起自己10年法官生涯中与律师打交道的点点滴滴。
- 刘春梅
- 关键词: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故事法院院长法官新闻
- 合同的解释与国际惯例——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诉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之理论基础
- 2003年
- 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上诉人诉称:金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二项、第三项,其理由是:(1)双方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中没有关于将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的约定,且上诉人延期付款是货损,并非上诉人自身原因,不属违约行为。即使保证金属于违约的罚金,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当依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上诉人已支付大部分货款,没收的数额明显高于法律规定。(2)关于滞期费,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普通法院无权管辖。
- 刘春梅
- 关键词:原审油籽上诉人
-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和转让交易中的争议问题为重点被引量:3
- 2019年
- 在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交易中,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义务人负有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合同义务。抵押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交易中,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转让而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再次转让。
- 刘春梅孙兆晖
-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登记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
- 撤销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 2002年
-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 ,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 ,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 ,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 ,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 ,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 ,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 ,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 刘春梅
- 关键词:撤销权构成要件债权人债务人
- 认缴资本制语境下的股权转让与出资责任被引量:54
- 2017年
- 问题与观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李志刚:认缴资本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届满,转让股东转让出资给受让股东。期限届满后,受让股东仍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转让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同一年中,
- 李志刚李后龙叶林王建文刘建功陆晓燕王文胜彭冰朱虎段晓娟张巍蒋大兴李建伟杨晓蓉刘春梅周伦军吴光荣刘凯湘王松
- 关键词:出资责任股权转让资本制度公司债权人语境连带责任
- 合同解除通知与异议期间:争议及法理被引量:4
- 2018年
- 发言嘉宾: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仲伟珩、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江苏师范大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曾宏伟、王富博、刘凯湘(北京大学)、丁俊峰、余琼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秀霞(山东师范大学)、潘军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兆祥、王长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贺剑(北京大学)、李志刚解除通知与解除权蒋太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忖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蒋太仁董俊武詹巍章恒筑仲伟珩王建文宁红丽刘建功王松叶林曾宏伟王富博刘凯湘丁俊峰佘琼圣李荐李秀霞潘军锋吴兆祥王长军刘春梅贺剑李志刚
- 关键词:合同解除高级人民法院异议法理
- 相生相克 好说好散 共济互赢——创造性地看待公司解散案件中的股东冲突
- 2008年
- 一、案情简介 天下之人,熙熙攘攘,皆为名来,皆为利往。某、孙某、丁某组成的张氏家族和以杨某、王某、鉴于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和巨大的赢利空间,以张董某、张某为代表的杨氏家族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共同进入了1999年成立的某投资公司,随着投资公司的日益发展壮大,两个家族合作的蜜月期也随之结束。仅在2006年上半年,
- 刘春梅
- 关键词:公司解散相生杨氏家族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