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柱钊
- 作品数:12 被引量:30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网络盗窃既、未遂界定被引量:5
- 2009年
- 【裁判要旨】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 沈解平陈柱钊
- 关键词:盗窃网络财产所有人未遂裁判
- 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之定性
- 2009年
- 被告人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客观上侵入被害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擅自操作,实施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数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李蘋陈柱钊
- 关键词:股票买卖例指证券账户证券网络
- 销售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零部件的定性被引量:1
- 2010年
- 【裁判要旨】整体商品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必然及于商品的零部件。当行为人将整体商品的驰名注册商标假冒用于未经注册的零部件商品并加以销售时,由于整体商品与零部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该种销售行为也因此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而应受民事法的调整.但因假冒的栽体——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故无法上升到商标犯罪的高度。此时的行为定性不是取决于被假冒的商标是否注册或驰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质量决定。若为伪劣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蔡丽明陈柱钊
- 关键词:商标商品零部件假冒销售伪劣产品罪商标专用权
- 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被引量:4
- 2007年
- 论述了在刑法的理论中,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犯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自然犯比较容易,但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法定犯的认定却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试图从两个案例出发,针对否定说所持的四个否定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的理由,以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点——利用内幕信息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
- 陈柱钊
- 关键词:内幕交易不作为内幕信息
- 如实供述罪行+退赃数额特别巨大=减轻处罚?!——“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之实践应用
-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而将"坦白从...
- 陈柱钊
- 文献传递
- 侵犯专利犯罪的立法质疑被引量:1
- 2007年
- 本文在对假冒他人专利罪进行实然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立法的不足,并着重论述专利侵权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以及故意销售专利侵权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专利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刑罚体系进行反思,提出应设置虚假专利标记罪、侵犯专利权罪与故意销售专利侵权品罪的设想。
- 陈柱钊王未
- 关键词:专利犯罪假冒专利冒充专利专利侵权行为
- 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被引量:13
- 2006年
-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除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一般主体要件之外,在行为人与被拘禁人或被拘禁人之亲属之间应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应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之前,包括合法债务、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和难以查清的债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债务”扩张为包含“非法债务”值得商榷。
- 陈柱钊
- 关键词:主观目的
- 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被引量:5
- 2008年
- 由于内含刑罚个别化、刑法经济性和在避免自由刑弊端方面的无可比拟的价值,缓刑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内地与澳门,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在缓刑制度上的巨大差异。澳门吸收了葡萄牙刑法的先进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创设的成果,其缓刑制度的设置很是合理,相比较而言,内地缓刑制度略显粗糙和落后。加强对澳门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既是区际刑法一体化所需,也是促进完善内地缓刑制度的有效途径。
- 杨兴培陈柱钊
- 关键词:缓刑考察
- 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
- 2009年
-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的管理层干部利用审核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职务便利,低价向自己的亲友或他人非法出让不具流通性的公房承租权,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虚构成为公房承租人同时,利用房产交易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操作方式,制作出具虚假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使公房产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以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获取房屋转让后的巨额差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孙明德陈柱钊
-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公房数额计算犯罪公有住房出售职务便利
- 免予刑事处罚型漏罪对缓刑执行的影响
- 2009年
- 数罪并罚的基础是数份刑罚而非数个罪名,因免予刑事处罚属于非刑罚处分方式,故有刑判决和免刑判决不存在并罚的基础,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应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漏罪,不应成为撤销前罪缓刑判决的理由。
- 沈解平陈柱钊
- 关键词:缓刑考验期刑事处罚漏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