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伟
- 作品数:29 被引量:92H指数:7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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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
- 郭成伟张琮军
- 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被引量:8
- 2008年
- 荀子是我国先秦时期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以性恶论为核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性恶论指出了人欲有趋恶的可能和人性需用礼、法改造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他运用"性恶论"这一理论平台,创造性地提出"隆礼重法"的社会治理思想。荀子的人性法律思想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真正的法治只有以人为本,"因性定制"和"顺性而治",才能做到"令顺民心"。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作用。
- 郭成伟姜登峰
- 关键词:荀子性恶论隆礼重法
-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研究被引量:1
- 2023年
- 我国凡治世成功的封建王朝均注重整体、系统、变化、比较论的治世观,重视构建综合为治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尤以汉、唐为典型。这两个王朝不仅注重构建高度统一集权的国家治理体系,同时,积极发挥持之有效的治理能力,采用“富之”“教之”“编户齐民”“绳之以法”等德法结合的治理模式维护善治。此外,还制定了《九章律》《唐律疏议》等能够体现中华法系文明高度的著名法典对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加以巩固。而这些举措对“以人为本”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当然,部分如秦、隋等封建王朝在建设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过程中亦产生了极端化现象,逐步走向了进步的反面,遗留下了深刻历史教训,警醒于后世。
- 郭成伟
- 关键词:良法善治
- 历史境遇与法系构建:中国的回应被引量:7
- 2000年
- 法文化传统的取舍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中已有合理结论,而法律移植作为法治构建和运行的必然选择已成为历史定论。二者合乎逻辑的契合,才能创制法律的本土化,并使新构建的法律符合中国的国情状况和民族的风俗习惯,从而使法律辉映出应有的权威性效力而成为制度事实。历史的理性回应是,必须消除法律的虚无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影响,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构建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郭成伟马志刚
-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制模式的选择”论纲——以盛世时期的法制实践为重点
- 2008年
- 目次一、前言二、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理念三、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制模式与盛世兴衰四、结语一、前言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保障是从古至今各国执政者都应当关注的社会问题,因为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社会关系的紧张、矛盾与冲突,甚至诱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 郭成伟姜晓敏
-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制
- 中国法律史上既继承又断裂的一页——中国近代法律法典化与沈家本的个人魅力
- 当代中国正在掀起一场法典化运动。这场法典化运动力图编纂一系列重要法律部门的法典来推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并以此融入到世界的法律秩序中去。在这场正在进行的法典化过程中,我们发现,中国一方面对外国法律特别是西方法律进行研究和移...
- 郭成伟方潇
-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律
- 实现文化强国战略应注重发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被引量:1
- 2012年
- 我同意刚才黄校长所讲的贯彻六中全会,应当把法治文化和强国结合起来,贯彻文化强国这样一个精神应该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责任结合起来。我也很赞成李德顺教授对法律文化的深刻解读和法律精神的深刻阐述。我想结合自己的专业谈两点:
- 郭成伟
- 关键词:法治文化民族精神强国战略法律精神法律文化
- 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特质探究被引量:7
- 2003年
- 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之“公之于法”力图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文化探究。文章认为 ,“公之于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质。本文在对“公”、“私”字源以及古人对它们的褒贬态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系统阐述了古代语境中“公之于法”这种法文化特质形成的理论和现实根源 ,着重剖析了“公之于法”在古代统治阶级的扭曲下被其“公”的形式所掩盖的“私之于法”的异化景像和内容。同时 ,通过与西方对应物的比较 ,论述了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的不足之处及其在现代的不适应性。论文指出 ,中国古代“公之于法”有着它自己的历史长河 ,其历史内容虽然被统治者扭曲而变异 ,但其一直在民间社会传承的“大公无私”精神则应予肯定 ;同时 ,对西方之对应物所体现的“公而有私”原理则应予吸收 ,从而使“公之于法”之精神理念从中国传统意义中走出 ,从而成为中国当代和未来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质。
- 郭成伟方潇
-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 礼法之争:中国法律近代化路径之检讨
- <正>一、礼法之争的缘起:晚清内外交困的局面与法制改革的实施1840年,西方列强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大门。此后,在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同时,他们还以中国法律落后野蛮为借口,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
- 郭成伟
- 文献传递
- 《十月草案》歧视更重、限制更多、处罚更严
- 1990年
- 对照比较台湾"法务部"《二月草案》和"行政院"《十月草案》,我们认为,《十月草案》具有下述特点和缺陷:(一)歧视更重。即《十月草案》对大陆人员的歧视规定比《二月草案》更重。表现在:1.对于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人员的权利义务,《二月草案》第6条规定除了年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外,"其应享之权利及负担之义务与台湾地区人民同";但《十月革案》在3年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不得担任军、公、教、或公营事业人员及组织政党"(第22条)的规定。2.对大陆继承人在台湾继承遗产事项,《二月草案》的规定本已很苛刻,《十月草案》雪上加霜,不仅维持原规定,还增加了:(1)"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不得行使继承权"(第9条);(2)"
- 顾永忠郭成伟
- 关键词:权利义务继承遗产刑事处罚歧视公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