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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

作品数:114 被引量:1,147H指数:21
供职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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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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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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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2007
  • 6篇2006
  • 3篇2005
1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公共卫生领域大数据治理中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被引量:10
2022年
个人信息是公共卫生领域大数据治理中的核心要素。我国公共卫生数据治理存在个人信息私密性与公共性价值冲突的平衡难题、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整合困境及个人信息利益建构性损害的救济障碍。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在大数据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方面的滞后性,是阻碍数据利用效能、削弱权益保护的表层原因,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价值矛盾是冲突根源。限制个人信息私利性,应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法定依据和价值基础,遵循基于场景解构的差异化、动态化合规处理规则及具备可救济性的限度要求;应对相关法律规范加以完善,具体包括细化个人信息差别化公开和共享规则,厘清多元主体权责配置,加强个人信息权益行政监督与救济。
许中缘何舒岑
关键词:公共卫生
论物权法中共有关系的法定与约定规则
2006年
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财产的利用、管理关系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物权立法应该为共有关系自治性管理留下空间。
许中缘
关键词:私法自治
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被引量:100
2018年
伦理性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演变阐释了民事主体只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承认基于现实需要,根基在于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承认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功利标准。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应是认定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准。以此,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人格具有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智能机器人必须以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解决工具主义观下责任归责的困局,也因此,法律必须为智能机器人创设特殊分责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价值指引,且局限于工具性人格的存在,方能融洽于民法"主客体二元区分体系",进一步丰富民事主体制度。
许中缘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
论基本医疗服务权的救济被引量:6
2016年
基本医疗服务权是社会权,是健康权的具体化,它不是宪法中的权利。基本医疗服务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应该得到法律的救济。基本医疗服务权的救济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医疗保障权救济、基本医疗保险权救济、基本医疗救助权救济和基本医疗服务请求权救济。医疗公共服务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属于给付行政法律行为。想要对基本医疗服务权进行有效的保障,最重要的是对诉权进行合理的科学配置,即应当根据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权的社会权性质来配置诉权。立法需要对侵犯基本医疗服务权的责任进行适度修订。
许中缘翁雯
关键词:社会权救济路径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规范路径——以地方立法、司法实践为视角被引量:13
2020年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是成员获得集体权益的基础。全国性统一立法缺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立法和司法规范的标准不统一,效力性受质疑;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主体不明,救济机制缺失,成员权益难以保障。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土地为纽带的成员集体的运行应当兼顾其公共属性。所以,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应当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在规则构造上,明确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确立农民集体成员集体为资格认定主体,明确成员资格认定的可诉性范围。
许中缘范朝霞
关键词:农民集体成员资格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探析被引量:1
1999年
许中缘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过错赔偿责任主合同
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被引量:25
2013年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许中缘
关键词:商誉权民商合一
《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元素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被引量:6
2019年
我国民法典先编纂民法典总则再编纂分则各编的二阶段立法的政治策略,确定了《民法总则》形成对民法典分编的共识。公因式因素应是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内容,也是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结构的前提。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科学的基本要求。《民法总则》之后各分编不宜为"法典化的民事单行法律"。遵循《民法总则》公因式因素构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进路,需要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公因式逻辑构建分编逻辑体系,以《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公因式条款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内容,以体系性权利与结构性权利区分确定分编的体系结构。公因式的提取对现有各分编之体系与内容皆有影响: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应当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体现民法典人文主义的定位。而分则草案并没有体现这一结构功能。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立法进路下,合同编总则应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承担"准债法总则"的功能;物权编不宜设置总则;知识产权编须从民法典体系的整体视角处理与民法典的关系。侵权责任编应摈弃传统侵权责任等同于债法特性的思维定式,以责任为中心构建侵权责任编的体系以及坚持权利救济的立法定位。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相关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疏漏,需要进行更正。
许中缘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公因式
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风险挑战与制度回应
2024年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法治路径,存在“重构”与“调整”之争。基于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本质内涵而言,会发现元宇宙对于现行法律秩序只是“新瓶装旧酒”。人们虽然可以在“元宇宙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但并不意味这就是人们未来的生活方式,故尚无必要为其重构法律秩序。而是应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征进行制度回应,从重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确立良性算法的价值导向、落实数字平台主体的责任层面出发,以有效应对元宇宙时代带来的风险挑战。
郑煌杰许中缘
关键词:数字社会法律秩序
赋能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资产化的法律配置
2024年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质劳动对象、催生新质劳动资料,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当前数据要素在资产化进程中,面临着权属界定不明确、安全保障不充足、会计确认不清晰、合规审查不完备之现实困境,阻碍数据资产乘积效应的发挥。故而,应立足于实际,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从“赋权”向“行为”转变,调整数据资产权益分配模式;完善数据资产保护体系,优化隐私数据评估机制;细化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与列示披露标准;基于数据来源与利用层面,改进数据资产合规审查机制。以此确保数据要素资产化在国家经济转型中发挥正向驱动作用,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
许中缘郑煌杰
关键词: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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