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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临萍

作品数:2 被引量:0H指数:0
供职机构:山西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合作作者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政权
  • 1篇政权性质
  • 1篇政权组织
  • 1篇政权组织形式
  • 1篇政治
  • 1篇政治自由
  • 1篇强制力
  • 1篇权力
  • 1篇维新
  • 1篇维新变法
  • 1篇五权宪法
  • 1篇物质生活条件
  • 1篇宪法
  • 1篇阶级
  • 1篇革命政权
  • 1篇国家强制力
  • 1篇国家权力
  • 1篇法律
  • 1篇《论法的精神...
  • 1篇变法

机构

  • 2篇山西大学

作者

  • 2篇杨临萍
  • 1篇王士如

传媒

  • 2篇理论探索

年份

  • 1篇1991
  • 1篇1990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宜性
1990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直接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总结我国革命政权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希望有民主的政治制度。从19世纪起,康梁维新变法试图在中国不改变政权性质的基础上实行西方议会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创“权能分开”,立“五权宪法”学说,实践证明他的方案在中国也不适宜。到20世纪20年代。
杨临萍
关键词:政权组织形式五权宪法革命政权维新变法政权性质
法律与自由
1991年
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王士如杨临萍
关键词:国家强制力物质生活条件《论法的精神》政治自由超阶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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