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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如

作品数:18 被引量:146H指数:7
供职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期刊文章
  • 3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5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5篇宪法
  • 4篇权利
  • 3篇政府
  • 3篇政治
  • 3篇人权
  • 3篇司法
  • 3篇宪政
  • 3篇救济
  • 3篇公民
  • 2篇行政
  • 2篇行政指导
  • 2篇人权保障
  • 2篇税收
  • 2篇税收立法
  • 2篇司法救济
  • 2篇公民权
  • 2篇公民权利
  • 2篇公众
  • 2篇公众参与
  • 2篇法律

机构

  • 14篇上海财经大学
  • 3篇山西大学

作者

  • 17篇王士如
  • 1篇魏佩芬
  • 1篇陈春梅
  • 1篇杨临萍
  • 1篇任曼洁
  • 1篇高景芳
  • 1篇郭倩

传媒

  • 4篇上海财经大学...
  • 2篇政治与法律
  • 2篇行政法学研究
  • 2篇理论探索
  • 2篇上海财经大学...
  • 1篇晋阳学刊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当代中国:发...
  • 1篇上海市社会科...
  • 1篇上海市社会科...

年份

  • 1篇2010
  • 2篇2009
  • 1篇2008
  • 1篇2007
  • 2篇2006
  • 2篇2005
  • 2篇2004
  • 1篇2002
  • 1篇2001
  • 2篇1999
  • 1篇1998
  • 1篇1991
1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从宪法到宪政的思考——立宪主义思想研究
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机关据以活动、人民权利据以实现的最高准则。宪政则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运作。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立宪主义思想是...
王士如
文献传递
关于设立双重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被引量:3
1999年
违宪与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界定了违宪与违宪审查的含义,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及当前法学界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种构想,提出设立双重违宪审查模式的思路,旨在使我国建立一种更为有效。
王士如魏佩芬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
税收立法中的宪政理念——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为例被引量:2
2008年
现代税收国家公民纳税义务日益普及,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成为宪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税收立法所体现的制约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理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的具体思路。
王士如
关键词:税收立法纳税人权利宪政理念
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被引量:5
2001年
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又成为我国宪法发展的促进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必然要求宪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以体现新的内容和客观要求 。
王士如
关键词:市场经济宪法保障宪法修改
宪法的政治形式: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被引量:6
2002年
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 ,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最高准则。它以国家的最高权威形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 ,并通过宪政的政治运作而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 ,最重要的是确立立宪主义的思想 ,按照立宪主义的原意来制定宪法、尊重宪法和实施宪法。
王士如
关键词:宪法政治形式权力制约人权保障
中国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被引量:12
2004年
从人权保障、权力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 ,如果行政指导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 ,相对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借助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理论 ,来分析在指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强制性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指导与否、是否有寻求救济的其他途径等因素 ,区别行政指导的具体性质 ,为相对人确定相应的救济手段。
王士如
关键词:行政指导行为司法救济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相对人要约
中国税收立法的宪政思考--从税收法定主义谈起被引量:34
2009年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收立法的首要原则,界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分配关系,体现税收领域的宪政精神,是税收立法合法性和合宪性的基础,决定税收立法的根本方向。以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切入点,在我国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明确税收立法权,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是中国宪政建设中完善中国税收立法的可行之道。
王士如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宪政税收法定主义
法律与自由
1991年
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王士如杨临萍
关键词:国家强制力物质生活条件《论法的精神》政治自由超阶级
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被引量:9
2006年
尊重保障人权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底线,社会的内在和谐是制度性的,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形态下形成的和谐。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必然要求,确认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内容的宪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根本保障。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首先要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宪法层面的设计,确立保障人权实现的宪法制度。只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权的最高价值得到实现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够最终实现。
王士如
关键词:和谐社会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宪法
论依法治国中的政府守法被引量:2
1998年
王士如陈春梅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府守法公民权利守法精神法治国家民事主体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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