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朱红梅

作品数:8 被引量:30H指数:4
供职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2篇社会学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未成年
  • 3篇未成年人
  • 2篇知情
  • 2篇知情权
  • 2篇监护监督
  • 2篇监护监督制度
  • 2篇保险
  • 1篇信息披露
  • 1篇征信
  • 1篇征信立法
  • 1篇秩序
  • 1篇实质公平
  • 1篇投保
  • 1篇投保人
  • 1篇能源
  • 1篇能源博弈
  • 1篇能源合作
  • 1篇披露
  • 1篇人格

机构

  • 8篇湖南科技大学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作者

  • 8篇朱红梅
  • 1篇董立山
  • 1篇陈小杉

传媒

  • 2篇湖南科技大学...
  • 1篇湘潭师范学院...
  • 1篇长沙大学学报
  • 1篇贵州工业大学...
  • 1篇南华大学学报...
  • 1篇沈阳大学学报...
  • 1篇太原师范学院...

年份

  • 1篇2013
  • 1篇2008
  • 4篇2007
  • 2篇200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16
2007年
国家监护是指由国家出资并代表国家设立监护机构的监护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国家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基于历史、理论及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德国先进经验,在国家监护机构的设立、国家监督、国家代位作监护人等方面对国家监护制度进行重构。
朱红梅
关键词: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公法化
法理学视野中的保险知情权
2007年
在保险法领域,知情权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保险人的知情权。目前,保险法上的知情权还没有受到必要的重视。实际上,它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这可以从法律的实质公平、意思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关系以及利益衡平、合同对价等价值层面找到答案。
朱红梅
关键词:知情权实质公平利益衡平
财产即人格:论夫妻别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被引量:4
2007年
别居是夫妻相互免除同居义务从而使正常夫妻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婚姻法制度。它作为婚姻关系存续的一个特殊阶段,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别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并未作明确规定,与之相关联的规定也缺乏合理性。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较为完备。无论是基于理论基础还是现实需要,我国应吸收他国之长,就夫妻别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继承、扶养等方面作出合理规定。
朱红梅
关键词:别居财产扶养
论投保人的知情权
2006年
投保人的知情权是指投保人获取、知悉与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目前,保险法上投保人的知情权还没有受到必要的重视。实际上,投保人知情权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它主要是通过保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实现的,这里的义务包括保险人营业(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保险人如实说明合同内容义务,保险人如实告知合同履约义务等。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将围绕以上内容展开。
朱红梅
关键词:知情权投保人法律制度保险合同保险法信息披露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理性建构
2007年
监护监督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国内现行立法对监护人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基于价值原因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应该借鉴法、德两国模式,在监督对象、监督人、监督机构等方面对监护监督制度进行重构。
朱红梅
关键词:监护监督
能源博弈与国际法律新秩序的生成
2013年
无政府状态下的能源博弈存在有序性,但也有博弈规则的创制民主不足、约束不平衡等法治阙如。而国际法律新秩序是一种有序有法的状态,能源猎鹿博弈为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必然生成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路径。能源博弈的全球性与重复性是其生成动力。正在生成的国际法律新秩序有以下品格:以国际和谐社会为理念,以国际能源合作为路径,以运用国际法的治理为依托。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能源博弈,我国在国内层面应加快能源法的出台,在国际层面应推进多边能源合作机制。
朱红梅
关键词:能源博弈国际能源合作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分析被引量:6
2008年
介绍了德、法两国的未成年人监督制度,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对监护人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应借鉴德、法两国模式,在监督对象、监督人、监督机构等方面对监护监督制度进行重构。
朱红梅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督
论我国征信立法框架的构建被引量:4
2006年
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必须先行。研究征信立法,首先需要研究征信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既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征信法律制度,又切实考虑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和法律文化传统,以科学架构我国征信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征信立法的基本框架既应当包括征信法律,也应当包括征信法规、规章;既要有征信基本法,也要有征信专门法。
董立山陈小杉朱红梅
关键词:征信征信立法法律体系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