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界融 作品数:40 被引量:127 H指数:6 供职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哲学宗教 更多>>
事实证明之一般原理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为例 被引量:2 2018年 事实证明一般原理认为,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承担主张负担,不主张的事实视为不存在;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须承担举证负担,没有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必须承担心证负担,通过证据调查与辩论,如果不能使法官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心证,自己的事实主张得不到判决支持;在发生事实证明真伪不明情形时,有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承受诉讼不利后果。根据该一般原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中有关事实认定大有研究之处。 陈界融关键词:诘问 举证责任 证明力 立法迷惘萦绕刑事证明“二推论” 被引量:2 2010年 刑事证明"二推论"认为,犯罪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翻无罪推定为中心展开的,当无罪推定被推翻后,又产生一项新的推定,推定被告人没有阻却违法、阻却刑罚的事由。前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检控方承担证明,后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在该法理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客观归罪,建议《刑法》增设"(公务员)未如实申报财产罪"和"(公务员)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检察官具体求刑权的应有位置;刑事自诉案件,应当践行国家垄断侦查、国家与当事人分别起诉的原则。 陈界融关键词:无罪推定 由诉讼标的理论看《民法典》第186条规范 被引量:1 2021年 国内民法学界基于请求权竞合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将《民法典》第186条的法律性质作不同的学理解释,争议不断,尚无令各方信服的权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等条文中首次使用“诉讼标的”一词,但未言明采旧诉讼标的理论或新诉讼标的理论,更加引发《民法典》第186条适用困难和理论争议。建议将《民法典》第186条改造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官审酌一切情事,除惩罚性赔偿外,以能够填补受害人损害的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如此规范,可有效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标的或请求权竞合选择错误而致实体请求权落空所产生的重复起诉或申诉信访事件,更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还能将请求权竞合或民事责任竞合、旧诉讼标的理论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困境全部解决。 陈界融关键词:民法典 诉讼标的 请求权竞合 证明负担动态论研究 被引量:1 2008年 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persuasion)。 陈界融论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的法律性质界定 被引量:1 2001年 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应解释为民事登记(有别于行政登记)。一方面,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以书面为之,登记应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设权生变的时间标志。 陈界融 李蕊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交易 法律性质 民事登记 行政 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 陈界融关键词:举证责任 民事证据法 论信托的合并与分立——基于比较的视角 2015年 信托的合并与分立属于信托变更范畴,具有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实现规模经济等效用,在域外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信托的合并与分立关系到受益人、信托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较法上多比照公司合并与分立时的规定,规定相应的通知公告、异议程序。中国《信托法》第5章不仅未规定信托变更的一般条款,也未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合并、分立予以规范,未来应予完善,以适应信托效率化的需求。 陈界融关键词:商事信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研究 被引量:2 2013年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为债权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意味着取代原始要约人(第三人)地位而成为要约人,其法律性质为要约地位取代权。第三人受出卖人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后,可以发出新要约,权利人对之仍可行使要约地位取代权,直到最终缔约。出卖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区别第三人是否善意。在善意第三人情形下,优先购买权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非善意情形下,除出卖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出卖人与第三人对优先购买权人权利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为连带责任。 陈界融关键词:承租 优先购买权 论交还子女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2000年 陈界融关键词:司法保护 监护 诉讼标的 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法理分析 被引量:4 2014年 终审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有违既判力主观范围效力原理,欲使终审裁判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以外的主体成为执行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漫无边际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企图,为法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与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皆有本质区别,既不能将之归入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也不能归入诉讼信托范畴,且诉讼信托,亦为法所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对象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它不具有金融资产本身所应具有的很强的流通性、人为的可分性、名义价值不变性等特性,不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凭证转让合同的标的,一改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标的之人身性、公法性而具有流动性、财产性,属于合法的资产交易对象,债权凭证转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陈界融关键词:诉讼信托 诉讼担当 保理 债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