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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生

作品数:8 被引量:88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社会学

主题

  • 2篇合同
  • 2篇法律
  • 1篇缔约
  • 1篇缔约过失
  • 1篇缔约过失责任
  • 1篇订立
  • 1篇订立合同
  • 1篇信赖利益
  • 1篇姓名权
  • 1篇义务
  • 1篇义勇
  • 1篇赃款
  • 1篇若干法律问题
  • 1篇善意
  • 1篇善意取得
  • 1篇商事纠纷
  • 1篇商事主体
  • 1篇商自然人
  • 1篇审判
  • 1篇审判庭

机构

  • 8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黑龙江商学院

作者

  • 8篇徐武生
  • 1篇何秋莲
  • 1篇王新华
  • 1篇徐铁岩

传媒

  • 5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公安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00
  • 2篇1999
  • 2篇1998
  • 1篇1997
  • 2篇199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被引量:58
1999年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救助的受益人而言,在法律上也应负有赔偿或补偿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徐武生何秋莲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法律救济
关于侵占罪与民事违约及不当得利的若干思考被引量:2
1997年
侵占罪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根据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有关该罪的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在刑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业务侵占罪和普通侵占罪,并且相应修改贪污罪的主、客体范围。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掌握侵占罪与相关民事经济纠纷的相互关系。就该罪与违约而言,两者可能亦此亦彼,发生法律责任的重合;就该罪与不当得利而言,两者却是非此即彼,相互有着确定的界限,不可能产生责任重合的情形。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对民法不当得利的有关理论进行反思,明确恶意取得他人利益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而是一种侵占性侵权行为。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或所获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侵占犯罪。
徐武生
关键词:侵占罪不当得利
赃款赃物追缴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被引量:14
1996年
赃款赃物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在刑事诉讼中,它与罪犯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地位具有紧密联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有罪。因此与之有关涉嫌犯罪物品,在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之前,不是法律意义的赃款赃物。与此相联系,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注意区分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物证的扣押,两者在行为性质、目的意义、查处机关以及处理结果上均存在差异,不能混为一谈,相互替代。在追缴已流转赃款赃物时,则需要正确认识和执行民法上有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注意将赃款与赃物区别对待,从而尊重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有关财产权利,合理平衡被害人和善意占有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徐武生
关键词:善意取得
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1999年
徐武生楚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无效信赖利益注意义务
经济纠纷概念探析
1998年
一、引言经济纠纷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国外的法学理论和实务中并不多见。然而在我国,经济纠纷则是法学著述和有关司法文件中常用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产生于八十年代初期。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以来,随着各地法院经济审判庭的相继建立,最高人民...
徐武生
关键词:经济纠纷商事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审判庭商自然人商事纠纷
民法与公安法制若干问题探讨被引量:2
1998年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公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认真研究民法与公安法制的内在联系,这对于公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就民法与公安工作根本宗旨,民法与公安立法、公安执法和依法治警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简要探讨。文章认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主要表现为为人民的民事权利服务;公安立法应当以“权力服从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 为其根本出发点;公安执法和司法必须重视和认真适用民法规范;而依法治警战略目标的提出和实现,则有赖于在全体民警和全社会中进一步加强和普及民法学习与民法教育,弘扬民法精神。
徐武生
关键词:民法公安法制权利
论合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被引量:2
1996年
合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实践中往往交织在一起,界限不易区分。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全面比较两者异同的基础上,紧紧抓住行为人主观目的这一关键环节。在合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主观上决无履行合同的意图;而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主观上却恰恰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必须围绕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以及事后态度和承担责任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为正确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提供可靠的前提。
徐武生王新华
关键词:合同民事欺诈
对户籍立法中姓名权的若干问题的思考被引量:10
2000年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客体是姓名。姓名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别名、假名等,因为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为法律所保护。在姓名的设置上,自然人的设姓和命名应有所限制。在若干场合下,应有必须使用法定姓名的强制性规定,这有利于对姓名使用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改名应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成年人的姓名更改,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利于自然人正确行使姓名变更权,防止权利滥用。
徐武生徐铁岩
关键词:户籍立法姓名权人格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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