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担保物的税款顺位被引量:2
- 2019年
- 分歧观点与规范依据王长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抵押的土地、房屋,因本次拍卖,被执行人应担的税款是否优先于拍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李志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王长军李志刚葛洪涛王赫肖建国刘生亮徐同远陆晓燕
- 关键词:司法拍卖担保物权税款税收征管法无担保债权
- 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论纲被引量:1
- 2013年
-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 徐同远
- 关键词:抵押权约定
- 论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及其完善被引量:8
- 2015年
- 税收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为发挥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支柱作用,需要完善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完善租赁物的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使它们惠及融资租赁业;明确承租人享受进口关税减免优惠和减免税设备售后回租的法律依据;修订《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融资租赁为印花税税目,并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按一个环节课税。
- 徐同远
-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所得税关税印花税
- 论抵押权的时间限制
- 2011年
- 对抵押权为什么要受到时间的制约,通常给出的理由是实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以利益衡量的视角来探讨抵押权时间限制的正当性。这种视角以外,还可以运用权利时间结构的视角为抵押权的时间限制提供逻辑方面的支撑。抵押权能够用时间来限制,是其内在的时间结构的必然要求。通过权利结构的视角,同样可以妥当解释抵押权时间限制的性质等问题。
- 徐同远
- 关键词:抵押权
- 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被引量:2
- 2011年
-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
- 徐同远
- 法定代表人董事关联交易法律救济之研讨——公司法与民法的多重视角
- 2024年
- 问题与观点.詹巍:请教诸位师友一个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问题,感觉很简单,但检索各地裁判多有不同观点,法理上也多有争议。
- 詹巍李志刚金印姚明斌王东敏吴建斌徐同远叶林王松叶名怡
- 关键词:法律救济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关联交易民法法理
- 解读《物权法》第37条:物权法物权保护模式的认定——物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被引量:2
- 2007年
-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的保护既包括公法的保护,也包括私法的保护。“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因此,物权法在私法保护物权的过程中责无旁贷。
- 徐同远
-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权利人
- 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及其完善被引量:1
- 2015年
- 在现行法上,对融资租赁课征印花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年12月12日国税地字[1988]30号)为主体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的。这些政策存在着印花税征收和免征法律依据效力层次过低、把融资租赁分为买卖与租赁两个环节重复征收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融资租赁从业主体实行印花税歧视、售后回租如何缴纳印花税并不明确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牢牢抓住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而非租赁或买卖这一点,并以此为切入点设计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把"暂行"已近30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改造为《印花税法》时,把融资租赁写入该法。
- 徐同远
-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激励印花税
- 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以我国规则为中心的探讨
- 2013年
- 目次一、规则的内容:我国民事法的两类主要规则二、规则的选择:围绕《民法通则》第109条与《民法通则》第93条关系所展开的争议三。
- 徐同远
- 全文增补中
- 论民法典中保理合同典型义务条款的设计——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25条之一第1款为中心被引量:10
- 2019年
- 保理合同之所以能够自成一体,原因就在于其典型义务具有独特性。民法典要实现保理合同典型化,首要的任务是设计好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这个任务是由第525条之一的第1款承担的。本款首先把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确立为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这一做法符合比较法和现行法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其次,还把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的管理或者催收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作为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加以规定。其中,该款将保理人提供的服务列举为数种是合适的,而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是在这数种服务中,保理人要至少提供其中一项才能够成立保理合同。
- 徐同远
- 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应收账款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