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周光权

作品数:143 被引量:4,021H指数:40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哲学宗教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34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35篇政治法律
  • 2篇文化科学
  • 1篇经济管理
  • 1篇哲学宗教
  • 1篇社会学

主题

  • 59篇刑法
  • 45篇犯罪
  • 21篇法学
  • 18篇刑法学
  • 18篇刑事
  • 15篇司法
  • 11篇客观主义
  • 11篇犯罪构成
  • 9篇主观
  • 9篇违法
  • 9篇归责
  • 8篇刑法客观主义
  • 8篇行为无价值
  • 8篇法定
  • 8篇法益
  • 8篇法治
  • 7篇侵害
  • 7篇客观归责
  • 6篇量刑
  • 6篇法理

机构

  • 125篇清华大学
  • 12篇中国人民大学
  • 5篇北京市人民检...
  • 4篇中华人民共和...
  • 2篇北京大学
  • 2篇华东政法大学
  • 2篇四川大学
  • 2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北京师范大学
  • 1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西南财经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广东省佛山监...
  • 1篇石家庄市公安...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 1篇江苏省常熟市...
  • 1篇苏州市平江区...
  • 1篇北京市西城区...

作者

  • 136篇周光权
  • 3篇陈兴良
  • 1篇彭东
  • 1篇田文昌
  • 1篇王敏远
  • 1篇刘树德
  • 1篇李建明
  • 1篇叶建勋
  • 1篇谢望原
  • 1篇闵钐
  • 1篇冯亚东
  • 1篇屈学武
  • 1篇宋丹
  • 1篇徐海法
  • 1篇刘祥林
  • 1篇李和仁
  • 1篇熊秋红
  • 1篇樊崇义
  • 1篇龙宗智
  • 1篇叶青

传媒

  • 19篇人民检察
  • 11篇中外法学
  • 8篇法学研究
  • 7篇法学
  • 6篇政治与法律
  • 6篇政法论坛
  • 5篇中国法学
  • 5篇现代法学
  • 5篇中国检察官
  • 4篇江海学刊
  • 4篇国家检察官学...
  • 3篇法制与社会发...
  • 3篇法学杂志
  • 3篇环球法律评论
  • 3篇中国社会科学
  • 3篇法学家
  • 3篇北大法律评论
  • 2篇中国刑事法杂...
  • 2篇新华月报
  • 2篇社会科学研究

年份

  • 2篇2018
  • 7篇2017
  • 9篇2016
  • 12篇2015
  • 10篇2014
  • 10篇2013
  • 6篇2012
  • 5篇2011
  • 7篇2010
  • 5篇2009
  • 4篇2008
  • 7篇2007
  • 7篇2006
  • 12篇2005
  • 4篇2004
  • 9篇2003
  • 2篇2002
  • 3篇2001
  • 1篇2000
  • 7篇1999
14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公众认同、诱导观念与确立忠诚──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基础观念的批判性重塑被引量:41
1998年
公众认同、诱导观念与确立忠诚──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基础观念的批判性重塑周光权序说:视角转换之意义法治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灵魂。法治现代化自然就成了当下中国一个极富魅力的学术话题。因为“‘现代主义’概念本身作为一种很有意义的理论范畴或许会遭到许多经典理...
周光权
关键词:现代法治国家报应论公众认同预防论正当根据
论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被引量:72
2017年
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周光权
关键词:防卫限度特殊防卫
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被引量:30
2009年
在杀害他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的争论,盗窃罪说是多数说。但在成立理由上,不同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第三人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之后,取得其财物的,一般认为成立侵占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如何解决与死者占有有关的问题,需要考虑死亡是否与取得财物者的侵害行为有关,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否定死者占有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从而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对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则确定为侵占罪,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周光权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
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被引量:80
2011年
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益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益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周光权
关键词:方法论
论通过刑法减轻控方责任——兼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被引量:11
2007年
立法上通过刑法和刑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减轻等例外规定,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符合司法规律,具有合理性,促进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解释和司法运作的有效衔接,以切实、周延地保护法益,实现刑罚功能,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便利性。
周光权
关键词:刑事立法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法外空间说”的展开被引量:45
2014年
对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如何定性,有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罚极其边缘的行为,其立法合理性从根基上就可能被动摇。其实,对于自杀,国家只是默认和"只能如此"地接受,自杀并不是畅通无阻的权利,而仅仅是法律不想作违法或合法评价的法外空间。在中国,《刑法》并未规定专门的自杀关联犯罪,因此,从自杀不违法出发,同时考虑客观归责的法理,不能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论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是严格掌握自杀的认定标准,防止将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错误认定为自杀,人为造成处罚漏洞。
周光权
关键词:共犯从属性客观归责
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被引量:23
2009年
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周光权叶建勋
关键词:对向犯处罚范围
贪污罪和侵占罪的界限被引量:6
2006年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结论截然不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当然更没有成立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可能。对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进行解释。
周光权
关键词:拒不退还贪污罪侵占罪
论主要罪过被引量:45
2007年
在结果加重犯、结合犯,以及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难以预测的特殊犯罪中,要认定行为人究竟具备故意还是过失的罪过,可能比较困难。对此,刑法学界先后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等解决方法。但是,这些理论是否合理,还值得推敲。本文提出的新方法是:先从“事实上”确定这些特殊犯罪中的行为人究竟有多少个罪过;然后从“规范”意义上确定在这些罪过中,哪一个是次要罪过,哪一个是主要罪过,最终确定的这个主要罪过就是这些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罪过说”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刑法学上一直存在的罪过难题。
周光权
关键词:罪过理论
论受贿罪的情节——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分析被引量:39
2016年
"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多次索贿等八种情形规定为影响受贿罪定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有助于减少以往大量出现的量刑不合理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与对向犯的原理相抵触等不足。准确适用相关情节规定,减少实务上的争议,需要回到妥当理解《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取向以及受贿罪的规范目的这一原点。该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为处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的关系带来一些复杂问题,对罪数关系的认定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尤其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以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认定受贿罪或处理罪数关系时反复进行评价。
周光权
关键词:受贿罪司法解释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禁止重复评价
共14页<12345678910>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