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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升运

作品数:15 被引量:30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留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刑事
  • 5篇司法
  • 3篇刑事诉讼
  • 3篇审查
  • 3篇诉讼
  • 3篇法律
  • 3篇非法
  • 3篇非法证据
  • 2篇司法审查
  • 2篇诉权
  • 2篇权力
  • 2篇非法证据排除
  • 1篇刑事诉权
  • 1篇刑事诉讼法
  • 1篇刑事诉讼立法
  • 1篇刑事诉讼制度
  • 1篇形式审查
  • 1篇修正案
  • 1篇移送
  • 1篇援助

机构

  • 13篇北京大学
  • 5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广西大学

作者

  • 15篇吕升运
  • 2篇马可
  • 1篇荣海波
  • 1篇冀敏
  • 1篇李姗姗

传媒

  • 2篇湖北警官学院...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唐山师范学院...
  • 1篇吉首大学学报...
  • 1篇许昌学院学报
  • 1篇北京政法职业...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 1篇天津法学
  • 1篇哈尔滨师范大...
  • 1篇网络法律评论
  • 1篇刑事法评论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5
  • 9篇2014
  • 2篇2013
  • 1篇2012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被引量:1
2014年
一、问题的提出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前,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无疑过于简单,由于其主要局限于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1],并未在决定立案审理与开庭审判之间设置充分的准备程序,因此,很容易"导致法庭审理诉争焦点不明,进而严重影响法庭审理效率"。[2]加之司法实践中。
吕升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审理控辩双方刑事诉讼制度公诉权刑事诉讼立法
论我国审前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
2014年
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必须统合考虑内外两方面的因素,即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以及司法审查制度赖以运行的外在制约条件。基于此,在审前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上,立法者应当着力构建一种"以内部制约为必要补充的二元主体审查模式"。惟其如此,方能既契合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又能有效回应中国司法特有的现实状况。
吕升运
关键词:中国模式
论裁判文书上网“伪公开”现象的防范被引量:2
2015年
防止"伪公开"以追求实质性公开,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改革中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总体上看,设置科学的文书公开范围是解决"伪公开"问题的基本要求,强调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性是解决"伪公开"问题的关键环节,打造精确、迅捷的检索系统是解决"伪公开"问题的必要条件,构建有效的反馈信息处理机制是解决"伪公开"问题的有益补充。离开了上述任何一个方面,裁判文书的实质性公开就会难以实现,网上公开制度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最终沦为具有作秀之嫌的"伪公开"。
吕升运水娟
关键词:裁判文书
瑕疵证据的界定问题被引量:2
2013年
对瑕疵证据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要做到在理论上明确界定瑕疵证据的内涵,就需要理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核心区别,厘清瑕疵证据自身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瑕疵证据,首先,要根据现行立法关于瑕疵证据的正面规定来认定;其次,可以根据现行立法有关侦查行为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反向推断;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来做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断。
吕升运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人权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权力配置原则及其标准——以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为范本被引量:1
2013年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权力配置必须遵循公正、高效与节约三大基本原则。立法者应对这三项宏大而又抽象的原则予以技术性的转换,使之成为操作性较强的细化标准。同时,也应在这三大基本原则之间找到一个理性的位阶关系。
吕升运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权力配置配置原则
论法律监督模式的立法构建
2014年
从一般意义上讲,应然的法律监督模式应当立足于专门监督、合法性监督、诉讼构造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及重点监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就应当绝对排除相反类型的法律监督。
吕升运李姗姗
关键词:类型化分析
法制变革的路径选择
2014年
无论是政府推动型路径还是民众推动型路径,都不能稳妥、有效地解决中国法制变革问题。中国的法制变革应当建立在实践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走理性温和的中间道路,即在宏观层面上要强调开明政府的法治导向及其对法制变革进程及力度的适度控制,使法制变革在紧凑、有序的状态下有节奏地进行,防止变革过程中出现失控现象;在微观层面上则要强调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及个体的利益表达机制,鼓励制度创新,使各项制度在多元主体不断试错的过程中优胜劣汰,进而推进法制变革稳步前进。这种路径取道中庸,兼顾了政府推动型与民众推动型两种基本路径的优势,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尊重了中国威权主义的传统与现实。但是,这种路径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吕升运
关键词:法制变革政府推动型法治
论法律监督程序的体系化构建
法律监督概念、法律监督模式以及法律监督效力体系的界定与构建是解决法律监督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律监督程序是法律监督模式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构建科学的法律监督程序体系,首先应当明确界定法律监督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
吕升运
关键词:逻辑划分权力制衡
文献传递
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
2015年
正确认识法律援助的性质是科学构建和正确适用法律援助具体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对法律援助性质的认识经过了慈善行为、个人权利以及政府责任三个阶段,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对个人权利阶段的逾越将会导致一些问题,需要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定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吕升运
关键词:法律援助再定位
论我国刑事诉讼审前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
2014年
刑事诉讼中,科学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防止侦控机关滥用追诉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审前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是这一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审前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必须统合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及其赖以运行的外在因素,将所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宪法性权利的追诉行为都纳入到我国审前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来。
吕升运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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