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
- 作品数:13 被引量:68H指数:4
- 供职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医药卫生更多>>
- 论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及其立法完善被引量:24
- 1998年
- 本文立足于自然资源关系的法律调整,全方位多层次分析了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现状,认为加强立法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特别是进行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因其具有协调、促进。
- 孟庆瑜陈佳
- 关键词:自然资源
- 我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被引量:13
- 2020年
- 医联体的迅速开展与实施有利于提升基层医院的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但是医联体的发展路径、法律风险等事宜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尤其是医改背景下,各地医疗机构在实行医联体发展政策探索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做好法律保障并通过法律研究以规避法律风险。
- 王宇陈佳张志华杨东东张亚松王金元
-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法律
-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价值被引量:4
- 2006年
-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该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 陈佳单东亮
-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则司法价值
- 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
- 2024年
-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学术纷争,引发出其在民事诉讼中地位认定模糊的问题。对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答案,即仍应将其认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没有必要规定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民法主体和民事诉讼法主体分离趋势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主体资格的扩张往往是由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推动民事主体变更。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本体尚不存在独立起诉应诉的可能性,无法取得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应以物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最准确的定位,并且根据利用主体不同,从法院和当事人角度分别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用,妥善利用新兴人工智能技术,以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 陈佳张文睿
- 关键词:民事法律地位
- 关于物权契约独立性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反思被引量:2
- 2006年
- 动产物权变动为什么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否暗含了一个转移物权的契约或者只是一个单纯的履行债权契约的事实行为,黑格尔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对抽象个人观所作的批判以及特殊意志的现实性能够有效地解读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必须交付的问题。黑格尔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相对实存的二元架构对于理解意思表示(Willenserklarung)和确证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现实载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能够为有效读解关于物权契约的理论争议厘清认识前提。
- 陈佳付立杰
- 关键词:交付物权契约共同意志
- 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被引量:2
- 2006年
- 现代民法的社会妥当性之价值取向要求民事权利扩张。应将环境权、消费者安全权等作为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私法保护,并扩张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事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适应了现代民法权利保障的要求,并在实践中应运而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 陈佳李莉华
-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扩张权利保障民事公益诉讼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意愿限制性因素分析——以河北省460份农户调查问卷为实例被引量:1
- 2014年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体意愿直接影响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流转。文章以河北省实地调研材料为依据,通过对河北省11个市下属的行政村进行的460份入户调查中样本户户主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意愿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涉主体及其意愿限制因素,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 陈佳王宇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问卷
- 广播节目侵权现象探析
- 2006年
- 陈佳李亚虹
- 关键词:侵权现象广播节日法制社会主持人直播
-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请求权研究——兼评法释[2009]8号中的相关规定被引量:11
- 2010年
- 物业费请求权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对业主享有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和继受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物业费请求权的相对人。书面催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业主可以主张违约或违规收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和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对抗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我国立法上对物业费请求权不能实现时的救济不足,应适当加重责任,丰富责任类型。
- 陈佳
- 关键词: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
- 法律视域下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
- 2017年
- 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但我国立法并不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将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并不意味着承包权和经营权也是用益物权,将经营权界定为经营性债权更为符合法律逻辑,不违背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经营权不能成为抵押权客体,作为质权客体更为适宜。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应在法律体系内规范其内涵,构建合理的权利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 陈佳舒秋月
-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