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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和

作品数:10 被引量:42H指数:3
供职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事
  • 3篇企业
  • 2篇刑法
  • 2篇义务
  • 2篇犯罪
  • 1篇刑罚
  • 1篇刑事处罚
  • 1篇刑事立法
  • 1篇刑事没收
  • 1篇要旨
  • 1篇异议
  • 1篇异议制度
  • 1篇有期徒刑
  • 1篇责令退赔
  • 1篇肇事
  • 1篇执行异议
  • 1篇执行异议制度
  • 1篇制裁
  • 1篇审判
  • 1篇审判实务

机构

  • 5篇吉林大学
  • 5篇浙江省高级人...
  • 1篇杭州市中级人...

作者

  • 10篇刘延和
  • 1篇张连庆
  • 1篇丁卫强
  • 1篇冯菁
  • 1篇肖建光

传媒

  • 3篇人民司法
  • 1篇行政与法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吉林大学社会...
  • 1篇东北师大学报...
  • 1篇2006年度...

年份

  • 1篇2009
  • 2篇2007
  • 1篇2006
  • 1篇2004
  • 2篇2000
  • 3篇1999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谈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立法
2000年
从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必要性、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的协调性、刑法罪名设置内在逻辑要求等方面来看,应当设立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刘延和
关键词:企业刑事立法玩忽职守罪
逃避清算罪的立法思考
1999年
企业不依法进行清算便自行非法解散,已经成为当前企业逃废债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造成逃避清算行为泛滥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对有关直接责任者缺乏明确处罚规定显然是重要因素,本文主张通过刑事立法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惩罚,以有效预防打击逃避清算行为.一。
刘延和赵颖
关键词:企业解散企业财产清算义务妨害清算罪清算制度
日本的垄断犯罪与制裁被引量:4
1999年
日本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及保护公正交易法》,简称反垄断法。此法历经几次修正案,将比较严重的垄断行为、违反公司活动规定行为、限制正当交易行为都作为犯罪行为而规定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专门负责查处垄断事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却倾向于用行政处罚手段结案。近来受日美框架协议的影响,日本强化了刑事检举力度,以期达到严惩垄断犯罪的行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应多借鉴日本这方面的立法经验。
刘延和
关键词:垄断法垄断犯罪
论提高无期徒刑最低服刑期限
无期徒刑之本意是指刑期无限,受刑人将被终身监禁。因其严厉性与死刑接近,往往成为死刑的替代刑种。不过剥夺终身自由使受刑人失去重获自由的希望,痛苦莫大于此,有生不如死之说,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因此,发达国家逐渐准许无期徒刑服刑...
刘延和
关键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文献传递
论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行为不构成自首——兼论行政前置义务型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被引量:2
2009年
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接受处理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自首,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接受处理,
丁卫强刘延和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动报警自首过失犯罪义务
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探讨被引量:10
2004年
我国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设置了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三种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文被经常使用,然而,刑法理论界对追缴和责令退赔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由于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缺乏权威的、普遍认可的解释,司法人员则根据自己的理解操作,致使实务中的做法上大相径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追缴、责令退赔可否作为实体处罚措施予以判决问题,
刘延和
关键词:刑法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若干问题探讨
1999年
刘延和
关键词:舞弊行为企业破产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
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完善被引量:1
2000年
刘延和张连庆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异议制度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被引量:25
2007年
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条件比较原则、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偏多、缓刑监督考察流于形式等问题,制约了缓刑效用的充分发挥。解决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具体规定缓刑条件,调整不同类型犯罪缓刑适用比例失衡的现状,创制新的刑种以缓解缓刑适用压力等,应当是缓刑制度改革的方向。
刘延和
关键词:刑法刑罚缓刑自由裁量实证研究
曾因诈骗受刑罚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2007年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为可参照执行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第(7)项把"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特别严重情节加重处罚。由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相较于1979年刑法的诈骗罪已经作出实质性修改.并且这个条款也与累犯从重处罚原则不一致.因此.对该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条款,审判实务中不再参照执行。
刘延和冯菁肖建光
关键词:从重处罚刑事处罚审判实务裁判要旨法定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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