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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作品数:6 被引量:56H指数:4
相关作者:池伟宏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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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破产
  • 2篇破产重整
  • 2篇重整
  • 1篇债权
  • 1篇债权人
  • 1篇债转股
  • 1篇人身
  • 1篇人身侵权
  • 1篇上市公司
  • 1篇上市公司重整
  • 1篇食品
  • 1篇食品安全
  • 1篇实务
  • 1篇提存
  • 1篇投资者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责任
  • 1篇破产程序
  • 1篇破产法
  • 1篇破产管理

机构

  • 6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3篇王欣新
  • 1篇乔博娟
  • 1篇王雷祥
  • 1篇池伟宏

传媒

  • 4篇法治研究
  • 1篇交大法学
  • 1篇第一届中国破...

年份

  • 1篇2020
  • 1篇2017
  • 2篇2013
  • 1篇2010
  • 1篇2008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重整计划的制定被引量:21
2017年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池伟宏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转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保证责任规定的评析被引量:5
2020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主债务未到期的,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予取消,以免出现规避保证责任的情况。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实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仅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为补充性责任,而非独立性责任,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也是如此。先诉抗辩权是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而当其因保证人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取消时,对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就转变为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之前,对债权人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分配额提存,并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后对其清偿数额在一般保证责任中消减。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向二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债权人的受偿总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这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关键,是分配额提存和债权额消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债权额不予消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一般保证人。
王欣新
关键词:先诉抗辩权
专题之一——上市公司重整实务问题研究
产法实施后,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频频发生,目前己有多家上市公司跨入重整队伍,有一部分己经通过重整计划结束重整程序,进入到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但由于破产法只规定了一般企业的重整制度,而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问题作出规定,尤其...
王欣新
关键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破产法》投资者债权人
论企业高管人员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引量:2
2013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了债务人高管人员对破产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的民事责任,但对责任的构成要件、解决程序等问题尚缺乏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以《破产法》第128条为基点,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讨高管人员对破产可撤销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实现机制等问题的解决,以期为完善立法、正确执法提供参考意见。
王欣新王雷祥
关键词:企业破产可撤销行为高管人员民事赔偿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问题被引量:19
2010年
《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在本文中对管理人指定与报酬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应对随机指定制度加以改进,为解决基本上无产可破或无报酬可支付案件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支付问题,应设立相关基金,并对管理人协会的建立作出进一步呼吁。此外,文章对管理人的资格制度改革与培训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设想。
王欣新
关键词:管理人
论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被引量:9
2013年
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大规模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侵权企业有时会因面临巨额索赔而破产。由于侵权债权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的末位受偿,这就导致大量的受害者无法得到充分赔偿,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重塑破产程序中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清偿制度。鉴于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内在属性和救济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使其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和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并采用固定比例优先规则处理其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王欣新乔博娟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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