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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人文学部法学院

作品数:7 被引量:10H指数:2
相关作者:魏星李笑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篇信息网
  • 1篇信息网络
  • 1篇女性
  • 1篇平等就业
  • 1篇平等就业权
  • 1篇网络
  • 1篇维度
  • 1篇就业
  • 1篇就业权
  • 1篇互联网犯罪
  • 1篇计算机
  • 1篇计算机犯罪
  • 1篇法理
  • 1篇法理解析
  • 1篇法律
  • 1篇法律保护
  • 1篇法治
  • 1篇犯罪
  • 1篇犯罪性
  • 1篇犯罪性质

机构

  • 3篇大连大学

传媒

  • 1篇科学咨询
  • 1篇中国海商法研...
  • 1篇求知导刊

年份

  • 1篇2024
  • 1篇2023
  • 1篇2014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2014年
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但违背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公平理念,而且是对社会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本文以平等就业权为理论出发点,对女性就业问题提出一些法律保护。
郑佩雯
关键词: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违法犯罪”性质的认定
2024年
随着我国对纯正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的立法逐步完善,我国应加大对互联网衍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是中国互联网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以利用互联网作为犯罪手段。然而,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违法犯罪”应如何界定,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如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但这两种解释从语义学和解释学的角度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新的解释制度。类型一,如果行为人为自己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适用该本罪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仅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后,对第一项进行限缩解释,通过共犯从属理论弥补漏洞。对第二项进行扩张解释,通过同类解释和情节严重进行限制。类型二,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构成本罪与他罪帮助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想象竞合,适用本罪第三项规定。对第三项进行限缩解释,利用他罪帮助犯进行兜底。本文将基于上述解释原则,对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性质认定,进行完整厘定。
朱俊豪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
数字法治的法理解析:形式、实质与程序被引量:4
2023年
数字技术的兴起为法治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数字法治之于传统法治而言亦是一种革新。从形式维度出发,数字法治的确能够辅助司法决策,并且建构中立的“数字逻辑”;然而,片面地追求司法实践数字化,并不能体现司法审判者的价值判断,无法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从实质维度出发,虽然算法和大数据能够赋予数字法治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但其价值观的控制权实际上垄断在算法设计者手中,因此亦不能保障在社会治理中维持公正的价值判断。从程序维度出发,数字法治能够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并能够适应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变革。有鉴于此,基于程序维度的理解是当前对中国数字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优路径。
李忠操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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