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

作品数:2 被引量:8H指数:2
相关作者:张弛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定罪
  • 1篇定罪标准
  • 1篇要件
  • 1篇食品
  • 1篇食品安全
  • 1篇食品安全法
  • 1篇主体要件
  • 1篇未公开信息
  • 1篇销售伪劣产品...
  • 1篇利用未公开信...
  • 1篇钩沉
  • 1篇法定
  • 1篇法定刑
  • 1篇《食品安全法...
  • 1篇安全法
  • 1篇保质期
  • 1篇冰鲜

机构

  • 2篇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 1篇张绍谦
  • 1篇颜毅
  • 1篇张弛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年份

  • 2篇2017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完善被引量:3
2017年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实践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十分常见。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然而从司法实践看,这一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规制领域、情节标准、法定刑4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张绍谦颜毅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体要件定罪标准法定刑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福喜事件若干问题钩沉被引量:5
2017年
食品安全犯罪屡禁屡发的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够严"而在于"不够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不畅是造成该罪在食品犯罪案件中适用困境的根本原因。以回收食品、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保质期兼具事实属性与法律属性,擅自延长、修改食品保质期,或者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以"冰鲜转冰冻"方式生产的冷冻肉制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在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况下,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张弛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销售伪劣产品罪保质期冰鲜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