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
- 作品数:28 被引量:141H指数:7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逻辑审视被引量:27
- 2020年
- 金融监管政策正不断涌入司法领域,突破传统理论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限定,形成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独特现象。社会各界多以私法自治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现象的正当性。殊不知,金融市场及其风险的独特性,早已超越传统私法的治理疆界,亟须金融法的独特回应,并要求将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法治的基本制度目标。与此同时,受制于金融立法的极度不完备性以及金融监管的相对劣势,金融司法求诸监管政策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由之路。至于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规范性构造,则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利益”而非“善良风俗”构成其法源基础;穿透交易主体的身份去识别金融风险;坚持“说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将“合同性质”一并纳入违规交易的后果考量。
- 赵尧
- 关键词:金融风险合同效力
- 论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选择性集分被引量:1
- 2020年
- 既往针对正规金融机构所建立的中央垄断性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已难以对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深化发展形成有效性监管,此即要求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间进行重新分配.金融监管权纵向划分的管理模式和实施状况,既涉及中央事权的调整,关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也深刻影响一国金融业的发展进程、风险状况和安全维护目标,因而须对事关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的立场、标准、方法等因素予以澄清.究竟是以市场安全还是以监管效率为侧重、是注重金融特征标准还是权力属性标准、是采用异权分割法则还是同权分割法则,乃中国金融监管权纵向选择性集分之具体管理模式最终确立所须考量的核心要素.
- 刘志伟
- 关键词:央地关系金融监管
- 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的源起与逻辑被引量:18
- 2021年
- 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是对治理互联网信贷乱象的经验总结,更是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信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大数据技术加持下客户渠道与风险定价的融于一体,显著地提升了互联网信贷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式下对数据、场景、技术进步的依靠又向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如何应对信贷环节分工拆解的重大挑战。新规回应了互联网信贷的技术创新,在肯定互联网信贷业务环节流程分散的基础上,明确了信贷主体必须保持对风险决策与控制的自主性,实现合作各方权责的适当分配。当然,新规中存在的主体监管偏见、核心业务界定凌乱、联合贷款规则适用性差等问题尚需深入进一步考量。
- 盛学军
- 关键词:信贷业务流程
- 金融创新的“过滤式”监管体系构建——以“金融快消品”为分析对象被引量:3
- 2019年
- 在金融创新浪潮中出现了"金融快消品"泛滥的现象。"金融快消品"是消费门槛较低、生命周期较短、消费方式便捷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我国多集中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衍生品领域,其不仅与金融创新存在一定鸿沟,且带来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多。当前,为去伪存真促进金融创新,可构建过滤式监管体系,即运用事前过滤器过滤"金融快消品"与风险隐蔽型违规金融产品,建立中央、地方监管沙箱开展金融创新的前瞻性监管。同时,立足金融消费者主体构建事后过滤机制,依托消费者协同效应建立社会监管方式,特别是加强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间的信息互联、协同与共享,设立中央、地方金融消费者信息交流平台作为内部事后过滤器,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外部事后过滤器。
- 邓纲许恋天
-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
- 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逻辑机理与规范运用被引量:14
- 2019年
- 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业务性质的日趋复杂加剧了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方案。其基本逻辑在于:监管机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穿透",发现并规制相关企业的"实质"违法行为。从理论上看,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之概念的提出具备合理性,实施机理具有正当性,功能定位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鉴于其是一项行政手段,而仍须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实施,应确保目的与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特别是应坚持"穿透"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 许恋天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比例原则
-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序性机制优化被引量:3
- 2021年
-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践优化,不仅需要对体制层面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组织结构、权力配置等给予规范性调整,同时也需要良好的动态性的程序机制来配合静态性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以更好地回应地方金融深化发展的现实诉求。其中,金融监管管辖制度与监管协助制度可为地方金融之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部门间监管权限冲突的处理提供程序性法律保障机制。尽管如此,金融监管管辖制度与金融监管协助制度并不能总是自主有效运行,需要依靠特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予以维系和推动,而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之监管协调行为的实施又依赖于特定的争议裁决机制。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重塑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限争议裁决机制。
- 刘志伟
-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管辖裁决
- 证券法“慢走规则”之完善——基于立法目的解释的考察
- 2018年
- 目次一、“慢走规则”问题梳理二、“慢走规则”问题根源三、“慢走规则”立法目的之法律解释四、基于秩序维护意图的制度完善路径“慢走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6条第2款所规定的,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某一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以后。
- 邓纲吴英霞
-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权益保护股东表决权
- 人工智能应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 2024年
-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如面向客户和交易的智能客服、智能营销、智能支付、智能信贷、智能投顾、智能理赔、智能风控,但在金融监管,尤其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之行为监管领域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在金融业务领域广泛应用所带来的服务模式变革、业务流程再造、金融产品创新,还给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现有的监管规范、执法安排和工作举措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应结合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实际,积极研究人工智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应用的主要场景、关键问题和优化措施,以确保人工智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合理有效应用。
- 刘志伟庞占朝
- 关键词: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创新人工智能金融监管业务流程再造
-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二元共治被引量:6
- 2019年
- 以金融监管为唯一手段的一元治理模式面临困境,致使互联网金融要么无法有效适用传统金融监管体制而陷入"治乱循环",要么被迫自行剥离原有的普惠属性,剩余较为成熟的部分业务融入传统金融,进而失去业态特性。互联网金融治理不宜追寻一劳永逸的监管模式,而应转向行业监管与垄断规制并重的治理路径。"二元共治"的基础在于,行业监管与竞争规制具有目标趋同性和手段互补性。"二元共治"模式的具体实施,重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间的权力配置、协调方式及治理边界。
- 许恋天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反垄断
- 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历史与走向被引量:3
- 2019年
- 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权始终处于"集—分"变换的循环中,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理念、限度、方式也随之调整。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限度调整与理念转换始终在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均衡这一恒定不变逻辑下展开,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方式则随着金融深化发展、政府职能转换、金融监管指向转移发生了诸多变化。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方式的转换具体体现为从一般性金融管理向真正意义金融监管、从非正式间接参与向正式直接参与金融监管、从事实性参与向规范性参与金融监管的转变,当然,这也是未来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应然走向。
- 刘志伟
- 关键词:金融权力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