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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作品数:3 被引量:8H指数:2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诉讼
  • 1篇行为保全
  • 1篇上诉
  • 1篇上诉权
  • 1篇舍弃
  • 1篇审级
  • 1篇审级利益
  • 1篇审判
  • 1篇诉权
  • 1篇诉讼法
  • 1篇诉讼能力
  • 1篇重审
  • 1篇违法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诉讼
  • 1篇民事诉讼法
  • 1篇环境公益
  • 1篇环境公益诉讼
  • 1篇检讨
  • 1篇公益诉讼

机构

  • 3篇武汉大学

作者

  • 3篇刘芳
  • 2篇占善刚

传媒

  • 1篇江西财经大学...
  • 1篇学习与实践
  • 1篇南昌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舍弃上诉权
2014年
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舍弃上诉权不仅符合程序选择权原理,也契合处分原则,因而具有正当性。舍弃上诉权应具备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在一审裁判确定前作出,以法院为相对人,原则上要采取书面形式等要件。舍弃上诉权如果合法,将导致上诉人丧失上诉利益和一审裁判确定的后果。立法应当对当事人舍弃上诉权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加强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予以救济。
占善刚刘芳
关键词:程序选择权处分原则阐明权
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被引量:5
2014年
发回重审乃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科学构建发回重审事由,有利于发回重审功能的实现。分析发回重审事由设计的理论依据,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是发回重审的唯一事由,事实认定不清不能单独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关于发回重审事由的设计有违诉讼法理,欠缺正当性。应当区分严重程序违法与一般程序违法而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前者乃绝对的发回重审事由,后者只有在影响裁判结果且以维持审级制度为必要的情况下,才构成发回重审的事由。
占善刚刘芳
关键词: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公正审判审级利益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被引量:3
2016年
环境公益诉讼已法律化为可视的制度实在,然而其具体实施,仍面临一些问题: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尚不明确,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能力不足,案外人参与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行为保全制度缺少具体规则。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主体应当包括具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环保组织需多途径提高自身的诉讼能力。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是介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利和秩序,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有权参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且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等,行为保全应当有特别的程序规定。
刘芳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能力行为保全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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