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敏杰
-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 供职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被引量:1
- 2017年
-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对提单是否享有担保权利,理论与实务长期聚讼纷纭。在"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交易习惯及基本机制出发,以《物权法》第224条为楔子,通过解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质押合意,并结合银行持有单据的事实,肯定其享有"合意+合法持有"的非典型意定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了新的法规范,但其裁判意见在意定质权与"当然(法定)质权"之间摇摆不定,这基因于我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构造。
- 邵敏杰
-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合法持有
- 民法典时代抵押权存续期间之存废基于比较私法与私法史的考察被引量:1
- 2023年
- 民法典时代,抵押权存续期间在立法上扩张为登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在学说中还有向所有担保物权甚至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扩张的趋势。在法典体系中,存续期间规则造成体系冲突与失衡。抵押权存续期间不是大陆法系的普适命题,而是混合继受下中国民事立法的局部经验。《民国民法》为了化解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后抵押权无所依托的问题,首创抵押权除斥期间规则。当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说对该规则的解释论发生了转向,强调抵押人利益的维护,淡化了与时效制度的关联。我国内地民事立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过程中,忽略了规范的历史背景,并不断为抵押权存续期间寻找新的正当性基础。抵押权存续期间在利益衡量、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正当性均不成立,应修改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抵押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之规则。
- 邵敏杰张谷
- 关键词:抵押权担保物权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