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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

作品数:8 被引量:43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司法
  • 2篇董事
  • 2篇独立董事
  • 2篇赔偿
  • 2篇公司法
  • 2篇法律判断
  • 2篇法律事实
  • 1篇董事会
  • 1篇董事制度
  • 1篇独立董事制度
  • 1篇行政
  • 1篇行政权
  • 1篇招生
  • 1篇三权
  • 1篇三权分立
  • 1篇三权分立理论
  • 1篇受教育权
  • 1篇司法救济
  • 1篇损害赔偿

机构

  • 7篇中国政法大学
  • 2篇烟台大学
  • 1篇山东大学

作者

  • 8篇王林清
  • 2篇金福海
  • 2篇李安
  • 1篇张强

传媒

  • 3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政法论丛
  • 1篇研究生法学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贵州警官职业...

年份

  • 6篇2005
  • 1篇2004
  • 1篇2000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写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时被引量:15
2004年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救济途径有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我国法律关于二者的关系不明确 ,规定不全面 ,应进一步完善之。即 :明确二者的基本关系 ;明确可适用侵权赔偿之范围 ;明确保险人的求偿权 ,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
金福海王林清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赔偿劳动者工伤劳动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事实认知被引量:4
2005年
法律判断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的,以往关于规范层面的著述可谓较多,而对事实认知的探讨却少之又少。本文在强调事实认知在法律判断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并对几种事实进行了界分与评析。法律事实的形成需要规范指导,但规范指导下的事实认知,又容易使事实变形;从个案事实中可以抽取法律规范所需要的要素,但只能使事实变得抽象,而不能让事实偏离真实;规范可以赋予事实以意义,但不应为迎合规范的适用,而使事实偏离本来面目。
王林清李安
关键词:法律判断法律事实
论独立董事的独立与不独立被引量:3
2005年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根本属性,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品格,当然也是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特征,独立性构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前提和基础。独立董事无法离开其独立性的品格特征而履行其职责、实现其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这是由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定位及其价值定位所决定的。
王林清
关键词:公司法独立董事
法律判断形成的事实认知被引量:1
2005年
法律判断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的,以往关于规范层面的著述较多,而对事实认知的探讨却很少。法律事实的形成需要规范指导,但规范指导下的事实认知,又容易使事实变形;从个案事实中可以抽取法律规范所需要的要素,但只能使事实变得抽象,而不能让事实偏离真实;规范可以赋予事实以意义,但不应为迎合规范的适用,而使事实偏离本来面目。
王林清李安
关键词:法律判断法律事实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服务责任被引量:13
2000年
服务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重要问题 ,但是学理上对于服务责任问题的研究尚属空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的规定也极不完善。本文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服务责任的概念、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进行了探讨 ,提出 :服务责任应是指服务安全责任 ,即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要求 ,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服务责任不是单纯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而是兼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服务责任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 。
金福海王林清
关键词:无过失责任
从高校招生谈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被引量:2
2005年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高校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招生自主权的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其权力过于自由与宽泛,极易侵害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平等的学习机会权。高校所行使的招生自主权,实际是一种公权力,所以其行使过程中应遵循行政程序法方面的基本原则,鉴于该权力的特殊性与事后救济的困难性,在其权力行使前应引入听证制度,并加强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立法,以加强对教育权的保护。
王林清张强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权听证制度司法救济
公司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与三权分立理论的异合被引量:2
2005年
王林清
关键词:三权分立理论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公司法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
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被引量:3
2005年
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看,该草案对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仅作了模糊规定。针对公证机构与人员的特性、公证事项对公证机构的要求,在规范与健全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应明确:第三人因依赖公证机构出具的假证、伪证而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在公证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上,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范围上,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的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王林清
关键词:公证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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