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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作品数:2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渎职
  • 1篇片面共犯
  • 1篇主犯
  • 1篇渎职犯罪
  • 1篇渎职罪
  • 1篇共犯
  • 1篇犯罪

机构

  • 2篇武汉大学

作者

  • 2篇王杨
  • 1篇康均心

传媒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时代法学

年份

  • 2篇2011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论渎职犯罪“损失”之判定被引量:2
2011年
划定渎职罪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入。渎职罪的间接损失系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实现,可期待利益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当以立案侦查时为最后期限。单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只要未经处理的,其损失数额可以累计。
王杨
关键词:渎职犯罪
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为例被引量:1
2011年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由于是实行犯而构成主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中的教唆行为不能使之成为渎职罪主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放任其前案犯罪活动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其前案罪名处理。前案罪共犯与渎职罪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刑法的扩张处罚而导致触犯数个罪名。并不参与前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教唆犯,但能够成立片面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构成渎职罪外同时有受贿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康均心王杨
关键词:渎职罪主犯片面共犯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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