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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宝

作品数:3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民国
  • 2篇民国时期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政策
  • 1篇清代
  • 1篇清代以前
  • 1篇清水江流域
  • 1篇习惯法
  • 1篇离婚
  • 1篇离婚制度
  • 1篇苗族
  • 1篇苗族习惯法
  • 1篇婚姻习惯法
  • 1篇法律
  • 1篇法律控制
  • 1篇法政
  • 1篇程序性
  • 1篇惩罚
  • 1篇惩罚性

机构

  • 3篇贵州民族大学

作者

  • 3篇周相卿
  • 3篇刘嘉宝

传媒

  • 1篇贵州大学学报...
  • 1篇贵州师范大学...
  • 1篇贵州师范学院...

年份

  • 3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民国时期国家对清水江流域雷公山苗族地区的法律控制措施被引量:1
2014年
民国时期国家在清水江流域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司法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认可苗族习惯法的法律地位。直接进行控制的法律措施主要有完善地方行政建制、实行民族同化、直接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禁止栽种鸦片和开始征收赋税等。国家也重视利用当地的习惯法资源。
周相卿刘嘉宝
关键词:司法政策法律控制民国
民国时期雷公山地区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制度被引量:2
2014年
民国时期虽然国民党政府加强了对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法律控制,但是对当地苗族特殊的婚姻制度的影响有限。当地婚姻自由和父母包办婚姻并存。结婚限制制度主要有同宗不婚、神定、不与被认为"放蛊"和"酿鬼"的人家联姻等。结婚形式主要是传统上的偷婚制度和父母包办婚姻的仪式婚制度并存。存在"不落夫家"制度和"还娘头"制度。离婚主要是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
周相卿刘嘉宝
关键词:民国苗族离婚制度
清代以前雷公山地区国家认可的苗族习惯法内容探析
2014年
根据清代的法律,雷公山地区苗族民众之间的争讼适用当地的苗族习惯法,习惯法中的惩罚方式主要是血亲复仇、死刑制度和财产方面的处罚。婚姻法中的游方制度、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都与封建时期的国家法有非常大的区别。存在独特的讲理和神判等程序方面的制度。
周相卿刘嘉宝
关键词:清代苗族习惯法惩罚性婚姻习惯法程序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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