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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国
作品数:
1
被引量:4
H指数:1
供职机构:
九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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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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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贺思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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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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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被引量:4
2013年
环境监管失职致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负有环境污染侵害危险防止责任,普通民众也高度依赖于国家的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因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普通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遭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环境监管失职国家赔偿责任较之加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应属补充责任。对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损害救济,应允许受害人在国家与加害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国家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承认其向加害者追偿的权利。
贺思源
刘士国
关键词:
国家赔偿
环境污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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