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琪
- 作品数:14 被引量:68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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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化民法典对消费者保护的回应——德国债法现代化的借鉴
- 2017年
- 现代化《德国民法典》注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在民事主体部分统一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为避免双轨制私法体系的威胁,通过2002年债法改革将消费者特别法体系化整合进入民法典,达到统一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可以对此借鉴,通过总则部分纳入"消费者-经营者"的一体化概念,在"合同编"规定"消费者合同"的重要制度——细化格式条款的法律干预,纳入并完善消费者的撤回权制度,达到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如此通过消费者法的民法回归实现民法的再法典化和现代化。
- 胡安琪
- 关键词:消费者
- 从醉酒犯罪论我国原因自由行为之立法
- 2015年
- 通说认为,中国大陆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仅在刑法第18条第4款上涉及。立法上,该条款不分情况的"一刀切"模式不符合法理和情理。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错误的处理思路,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直接引用该条款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以醉酒犯罪为切入口来探讨原因自由行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借鉴域外关于自陷行为之立法例,探讨我国立法之困境,对其进行反思与完善,得出既适用于一般又考虑个别的"总则加分则"的立法模式。
- 胡安琪
-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醉酒犯罪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
- 认定与追缴: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之再思考被引量:2
- 2015年
-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犯罪研究中的重要问题,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行贿罪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界定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追缴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此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根据《刑法》规定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行贿犯罪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应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合理分类,分别处理。其中,针对行贿罪所得"不正当财产型利益",应当通过《刑法》第64条中"违法所得"范围的审慎界定进行认定和追缴,重点针对行贿所得的间接性财产型利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进行讨论,以实现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目的以及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
- 胡安琪
- 关键词: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追缴
-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司法规制之实证研究被引量:44
- 2019年
- 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容规制为中心。在内容规制的范式选择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本性审查规范构建抽象标准,具体列举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从而构建我国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在内容审查的双重体系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审查顺序,使理论充分服务于司法实践。
- 胡安琪李明发
- 关键词:格式条款内容规制
- 言论自由与保障名誉的博弈:网络反腐视角下诽谤罪的再认定
- 2015年
- 在网络反腐的进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宪法监督权与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均为法律所重点保护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为保证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广泛行使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对网络反腐中举报人的"诽官"行为应当以最谦抑的刑法手段进行预防和惩戒。本着这个理念,在网络反腐视角下对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应重新给予审慎思考,不能轻易降低诽谤罪的入罪门槛、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对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应进行谨慎认定,以充分、合理地在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 行江胡安琪
- 关键词:网络反腐网络诽谤诽谤罪谦抑性
- 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2条被引量:2
- 2019年
-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 胡安琪
-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可归责性可预见性撤销权
- 罪刑法定视域下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以教师虐童入刑为视角
- 2015年
- 当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日趋激烈,不同刑法解释立场对严重的教师虐童行为应否入刑以及入刑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形成不同的观点:形式解释论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石下,现行刑法中无对其规制的合适罪名,只能以无罪处理;实质解释论则认为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在罪刑法定视域下其实是高度统一的,只是面对不同案件应选择不同的解释限度。当前我国已进入法治轨道的初始期,入罪时应坚持形式解释优先的原则,不宜轻易突破法条原义;出罪时应坚持实质解释的优先性,对虽有明文规定但不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只能以无罪处理。这方为严密刑事法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 胡安琪
- 关键词:罪刑法定
- 民间借贷关系中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
- 2017年
- 传统学说与立法将诉讼时效制度定位为强制性规范,但近年时效法改革的趋势是向任意性规范变动。在民间借贷领域,强制性诉讼时效的公益性价值基础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性相矛盾,法理与情理相冲突,导致非规范的私力救济以及社会信赖的悖反。诉讼时效应作为任意法规范,允许约定缩短诉讼时效但不设置法定最短时效期间,以充分保障意思自治;允许协议延长诉讼时效但应设置最长时效期间的强制边界,防止私权滥用;对预先抛弃时效利益通过最长时效期间和主体限制进行双重规制。
- 胡安琪
- 关键词:诉讼时效民间借贷强行法私法自治
- 行贿犯罪另案处理问题研究
- 2015年
- 我国长期存在滥用另案处理决定权的现象,尤其在贿赂犯罪当中为了获取受贿证据而频频对行贿人适用。然而某些情况下对行贿人的另案处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范围,也不符合另案处理的程序,另案处理往往变成了另案不理。通过对行贿人另案处理的流弊分析,提出对其进行规制的程序规则,即建立事前审批、事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另案处理的决策权与监督权分离,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外部监督。
- 胡安琪
- 关键词:另案处理行贿犯罪自侦案件监督程序
- 诉讼时效的自治进路及规范配置——基于利益衡量被引量:4
- 2018年
- 通过对诉讼时效的价值流变和当代时效改革发展趋势的分析,发现意思自治理念自始内含于诉讼时效制度之中,具有任意法的性格。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源于债务人信赖利益的私益保护,根本价值在于对不特定交易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障,以及社会整体债权信用体系和交易秩序的公益维护。平衡债权人与义务人间的私益关系,应为时效制度配置任意性规范,允许意思自治;平衡私益与公益间的价值均衡,应为时效利益处分设置强制边界。
- 胡安琪
- 关键词:诉讼时效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