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明
- 作品数:1 被引量:2H指数:1
- 供职机构:江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解释论问题被引量:2
- 2013年
-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 饶雷际蔡永明
-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致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