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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兆利
作品数:
1
被引量:2
H指数:1
供职机构:
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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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基金:
江苏省“青蓝工程”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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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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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邵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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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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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传销行为的罪名适用
被引量:2
2016年
目前对传销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学者观点不一。传销可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财型传销,并应区别对待。对未经审批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便从事经营型传销活动的,根据其情节,可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而持牌企业及个人的经营型传销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无需入罪;对诈财型传销活动,则应按其具体情节和事实,选择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处理,而其中如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邵贞
郑兆利
关键词:
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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