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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兆利

作品数:1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江苏省公安厅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青蓝工程”基金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罪名
  • 1篇罪名适用
  • 1篇经营型
  • 1篇传销
  • 1篇传销行为

机构

  • 1篇南京森林警察...
  • 1篇江苏省公安厅

作者

  • 1篇邵贞
  • 1篇郑兆利

传媒

  • 1篇政法学刊

年份

  • 1篇2016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议传销行为的罪名适用被引量:2
2016年
目前对传销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学者观点不一。传销可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财型传销,并应区别对待。对未经审批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便从事经营型传销活动的,根据其情节,可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而持牌企业及个人的经营型传销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无需入罪;对诈财型传销活动,则应按其具体情节和事实,选择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处理,而其中如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邵贞郑兆利
关键词:传销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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