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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龙

作品数:22 被引量:180H指数:7
供职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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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2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8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9篇证券
  • 7篇证监会
  • 5篇内幕
  • 5篇内幕交易
  • 5篇交易
  • 4篇证券监管
  • 3篇信息披露
  • 3篇证券法
  • 3篇上市公司
  • 3篇披露
  • 3篇稽查
  • 3篇稽查执法
  • 3篇规制
  • 2篇行政
  • 2篇证券市场
  • 2篇知情
  • 2篇司法
  • 2篇投资者
  • 2篇注册制
  • 2篇民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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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浙江大学
  • 1篇东京大学
  • 1篇武汉大学

作者

  • 20篇吕成龙
  • 1篇范良聪
  • 1篇张淑钿
  • 1篇张亮

传媒

  • 3篇证券市场导报
  • 3篇证券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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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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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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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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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北方法学
  • 1篇中国国际私法...
  • 1篇师大法学

年份

  • 1篇2024
  • 3篇2023
  • 2篇2022
  • 6篇2021
  • 1篇2020
  • 2篇2019
  • 2篇2018
  • 3篇2017
2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的裁量之治被引量:5
2021年
自1994年至2020年底,证监会中央机构累计对559个单位和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观察"数值数距式"和"倍率数距式"两种处罚模式下的处罚结果,证监会未充分利用此前《证券法》第202条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既有处罚呈现出一定裁量逻辑与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执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比较观察,美国联邦法院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的制裁较为灵活地运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裁量空间,行政法官审裁程序背后的独立性、稳定性与专业性促进了执法风格的连贯和相对统一。我国证监会未来应当进一步优化内部行政控制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稳定性,藉由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科学化,鼓励证监会更加自信、灵活地运用《证券法》(2019修订)第191条所赋予的裁量空间,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与效益。
吕成龙
关键词: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标准
ESG的兴起与现代公司法的能动回应被引量:48
2022年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概念一经提出,即被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和重要投资机构迅速接受。ESG与现代公司法的演进方向具有一致性,皆在追求可持续发展之目标,其将在“有限责任”与“两权分离”之后,成为促进公司永续发展的新制度工具。究其原因,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与实践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本质正在向“公司公民”跃迁,而ESG实践正在有力回应和支持着这种变化。ESG抓住了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不仅对传统的公司目的、信义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而且为公司治理质量提升指引了前进方向。基于此,现代公司法应当对ESG的制度化作出能动回应。我们应当藉由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ESG实现提供方向指引,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建构,循序渐进地推动ESG与公司经济发展相得益彰。
朱慈蕴吕成龙
关键词:ESG公司治理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公民
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被引量:26
2017年
在过去十几年中,由于我国诉讼机制的制度设置,投资者长期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其对证券民事诉讼望而却步。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无疑为修正投资者诉讼机制提供了契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更是创新性地缓解了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经验教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能存在激励不足、独立性不足和诉讼能力不足三大隐忧。如若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机制的最终效果。因此,参考萨拉蒙合作模式的新治理理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需要与政府合作治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志愿失灵的可能性,使政府集中于资金提供与信息监控、共享,而投保机构着力于以更强的内在行动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不断促进投保机构诉讼的市场化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吕成龙
关键词:集团诉讼共同诉讼证券法
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之否定被引量:1
2023年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法治的重要议题,除因果关系外,内幕交易的侵权客体也难以认定。究其原因,这与我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认识模糊、对规则存在路径依赖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分析法学视角看来,司法审判机关塑造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无法经受法理证成的检验。霍菲尔德理论视域中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由此观之,证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与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存在天然冲突,而公平交易权不仅面临概念内涵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不交易义务”之间的悖论,而且在多层、多级、多向的内幕交易形势下,行为人往往无法识别自身是否承担该种义务。即便以纯粹经济损失论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合理性,依然面临法理证成的诸多难题。面向未来,我们应当考虑放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转向以公权力规制作为内幕交易负外部性矫正的法律手段。
吕成龙
关键词:内幕交易霍菲尔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证券民事责任
科创板时代中国证监会治理角色与模式的转变被引量:9
2019年
随着科创板的推出及制度完善,全面注册制的时代已经越来越近,证监会应及时转换其角色定位,从事先监管逐渐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证券市场多元治理的核心在于关键治理变量的识别并与具有相应优势的治理主体优化组合。比较而言,规则制定能力、调查能力、惩罚能力、信息技术能力、信息监察能力和证券专业能力是塑造证券市场治理效率的关键变量,而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市场机构和投资者针对不同变量实际上具有不同的治理优势,如果相应治理主体能够获得其所擅长的关键治理变量的监管权限和资源,市场治理效果将得到提升。因此,证监会应借助于多元治理的框架,在其具有治理优势的规则制定能力、调查能力和惩罚能力维度继续深化努力,而在其相对不具有比较优势的监管领域,则应积极与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等合作治理,最终成为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证监会,提高证券市场的经济效率和治理效果。
吕成龙
关键词:证监会注册制
证监会行政调查制度的解构与重述被引量:7
2018年
证监会行政调查程序是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部门规章及以上效力的立法对行政调查予以系统性的规范,行政调查的具体分工、调查程序和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等问题,仍然有进一步制度化的空间。相较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手册》对行政调查有详尽的指引,无论是调查程序,还是相对人权利的保障,都进行了充分规范,启发良多。行政调查制度的参鉴并不存在太多体制与文化的差异。因而,证监会可以有条件地借鉴,在非正式调查、正式调查、内部控制和调查保障层面,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并对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予以规定。
吕成龙
关键词:行政调查证券监管行政处罚行政程序
我们是否需要一个超级股东——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检视与路径重构
2021年
自上海投服中心成立以来,其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公开呼吁、支持诉讼和直接诉讼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目前持股行权工作,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包括容易过度介入公司治理、涉嫌违背股东自身义务、行权效果时而有限和行权外观有悖机构初衷。与此同时,从股东积极主义、并购威胁和做空机制等境外发达资本市场常见治理工具的实施效果来看,其对公司治理质量的提升作用仍无定论。客观来看,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之路径为世界公司治理贡献了重要的东方智慧和经验,理应坚持深入挖掘。但鉴于持股行权的外部性影响,投服中心应当减少商谈型和参与型的行权方式,重点采用诉讼型参与方式。这不仅有助于借由司法裁判增加持股行权的权威性,而且能够督促投服中心自身更加审慎而为。若要实现此目标,司法裁判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自不待言,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完善专家辅助人规则而为法院提供专业支持。当然,法院在裁判时要始终保持谦抑立场,充分考量投服中心诉讼对我国证券法治的重大影响。
吕成龙方荣杰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投资者保护股东代表
论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被引量:1
2024年
证监会以行政监管的方式逐渐介入到公司治理之中,形成了目前证券监管主导上市公司治理的格局。这不仅使得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功能出现重叠,而且在个别规则上产生差异,引致行政监管目标扰动公司法规则、监管资源过度陷入公司事务、影响市场自律管理等内在冲突。信息是证券市场产品质量的核心载体,信息对称标准理应成为判断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限度的核心工具,即除规制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外,证券监管应当聚焦于消弭涉及上市公司治理、业务经营与股份变化重要事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只有以此为目标,证券监管才能在特定条件下,以最大克制程度的实体性规则加以介入。在判断是否介入时,需循序考量对象适格性、潜在影响、标准程度和矫正效益四项要件。信息对称标准除理论上有助于界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制度功能外,还有助于优化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动态与静态联动关系,借助于立法模式转变与规则制定的全流程审查,最终将为改善现有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吕成龙
关键词:证券监管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法证券法
“触不可及”还是“近在咫尺”?——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的风格与逻辑被引量:2
2019年
在过去二十余年间,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如何消减过渡时期内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是证监会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从行为法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可识别的生命'比'统计意义上的生命'更具有感染力,易得性更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若将两者运用于内幕交易执法领域,可能将有效地改变市场主体对违法成本与收益的认知,进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为此,证监会短期内应当着重查处知名、重大与复杂案件。长此以往,证监会可将由此所节约的执法资源用于更多的普通案件执法,不断通过执法质量与数量的螺旋式推进以形成良性循环。
吕成龙范良聪
关键词: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惩罚性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不宜概而论之被引量:1
2021年
新《证券法》第85条在原第69条规定基础上,以“信息披露义务人”替代了原“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表述,并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转向过错推定,以此加强其信息披露违法民事连带责任力度。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在对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司并购重组稽查执法中,日益强调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精准打击,究其原因,这不仅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实特点的明智判断,而且与证券监管机关敢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积极探索"精准执法"的制度创新有密切关系。
吕成龙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违法责任过错推定稽查执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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