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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党库

作品数:4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量刑
  • 1篇动态化
  • 1篇毒品
  • 1篇刑事
  • 1篇刑事政策
  • 1篇寻衅滋事
  • 1篇责任主义
  • 1篇之于
  • 1篇职权
  • 1篇职权主义
  • 1篇秩序
  • 1篇社会
  • 1篇审视
  • 1篇司法
  • 1篇区隔
  • 1篇人本
  • 1篇人本主义
  • 1篇主义
  • 1篇量刑依据
  • 1篇闹事

机构

  • 4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马党库
  • 1篇王利荣

传媒

  • 1篇理论导刊
  • 1篇三峡大学学报...
  • 1篇法律适用
  • 1篇海峡法学

年份

  • 2篇2017
  • 2篇2016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动态化量刑论要被引量:1
2016年
量刑活动以公正、合理为其价值目标。但在以国家主义、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观念之下,量刑活动实际上缺乏参与性。量刑的单边性、静态性及其弊端要求我们在量刑观念上要有转变。动态化量刑以主体间性哲学和博弈论为其思想基础,认为量刑过程应该公开化、民主化,量刑利益攸关方应深度博弈,让影响量刑的诸因子的证明、权重在动态博弈中尽可能达至共识。
马党库
关键词:量刑动态化职权主义人本主义
区隔与融通:犯罪原因之于刑罚裁量依据被引量:1
2017年
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多集中于犯罪学上犯罪防控策略层面,而在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对此却予以隔离,其背后存在深层缘由。但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集体表达,应关注犯罪原因在刑法学中的理论价值,避免对犯罪原因的区隔。犯罪原因不应被遮蔽,当前刑法教义学研究应融通原因与责任、刑罚之间的"鸿沟",为司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刑法》第63条2款可视为量刑中犯罪原因考量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犯罪原因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同时以人身危险性定格刑罚裁量的依据,达至基于特殊预防的刑罚个别化。
马党库
关键词:犯罪原因责任主义刑事政策量刑依据
“毒品未流入社会”的从轻依据——兼谈贩卖毒品既遂标准被引量:2
2016年
以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为由,确立"交易"之既遂标准,否定毒品未流入社会的量刑作用,允许司法推定查获毒品为贩卖且计入既遂数量,既不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又导致处罚明显过剩。从长计议,立足于抽象危险犯,确立"贩卖者交付"为既遂标准,将已查获的其他未流入社会的毒品数量归属贩卖未遂的数量,运用未遂情节降低刑度;在此基础上,将其他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形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已经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降低刑度、刑种,更能实现罪刑均衡。在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暂时不能改变之当下,提取毒品未流入社会的事实降低刑量,是拉住重刑战车的现实选择。
王利荣马党库
关键词:贩卖从轻处罚
“后劳教时代”背景下“起哄闹事”型滋事之司法审视
2017年
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属劳教调整的危害行为被"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调整已成为真实有力的存在。透过司法,发现"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裁判混乱样态:"公共场所秩序"的扩张、"起哄闹事"行为规范评价的逻辑偏差、罪量要素标准的混乱及犯罪原因的裁量隔离等。司法"乱象"根源在于规范的抽象,预示着本行为类型为"口袋罪中的口袋"。司法应依循刑法谦抑原则,对构成要件要素以规范用语的语义射程为边界作合理解释。同时,将犯罪原因作为限缩寻衅滋事成立的一个因素,以削减"口袋罪"的扩张。
马党库
关键词:寻衅滋事公共秩序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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