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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冰

作品数:2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审批
  • 1篇生效
  • 1篇请求
  • 1篇请求权
  • 1篇无因管理
  • 1篇检讨
  • 1篇合同
  • 1篇报酬请求权
  • 1篇背信

机构

  • 2篇湘潭大学

作者

  • 2篇彭熙海
  • 2篇杨少冰

传媒

  • 1篇湘潭大学学报...
  • 1篇湖南财政经济...

年份

  • 2篇2016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无因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检讨与制度安排被引量:3
2016年
受"子罕言利"的传统理念影响,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不承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造成了"不公平牺牲"现象的出现。为了平衡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应对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予以确认。同时,为了抑制报酬请求权可能带来的弊端,当仅将报酬请求权赋予管理行为合理且为本人带来利益的无因管理人。关于报酬数额,应对无因管理人是否为专业人士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本人所获得的利益减去为实现管理人的求偿权所支出的费用后剩余的利益为限。
彭熙海杨少冰
关键词: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
论合同报批义务的性质及其背信责任被引量:1
2016年
报批是待审批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我国现有理论及立法并未对报批义务之生效、性质及违反义务之归责作出回答,无法满足实践之需求。秉承诚信与公正之理念,报批义务当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产生,即便合同未生效,该义务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于报批义务之性质,无论从其产生还是债权保护本旨,亦或是维护公平之需,都应属合同义务。而报批义务系为促进给付利益之实现而生,且合同成立即已确定,并在义务人违反时可独立诉请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故其当属从给付义务。就违反报批义务之归责,宜灵活应对,不应当然支持履行利益的赔偿请求。
彭熙海杨少冰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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