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监控领域中,以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规为核心,要求政府机构在进行监控前应当申请获取某种许可,如传票、法院命令等。《电子通信隐私法》和《涉外情报监控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电子监控法律体系的基石。198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ECPA),旨在延伸原先在电话有线监听方面的规制(包含通过计算机的电子数据传输)。《电子通信隐私法》修正了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及街道安全法》第三篇(Title Ⅲ of the 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有线监听法),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政府未经授权监控私人电子通信。《电子通信隐私法》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访问电子通信和相关数据的标准,不仅针对动态传输的有线、口头与电子通信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还规范了对静态存储的电子通信的安全保障要求,并力求协调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通信秘密保障之间的冲突。随后,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通信协助执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CALEA 1994),《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2001),[1]《美国爱国者再授权法案》(the USA PATRIOT Reauthorization Acts,2006)以及《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2008),《电子通信隐私法》在上述法案中被修正。《电子通信隐私法》为无线和互联网新兴技术的使用者们提供了重要的隐私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由于自1986年颁布以来,30年间科学技术早已突飞猛进,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移动设备无处不在,云计算正成为未来网络的重要支柱,越来越多的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而非个人电脑等设备。电子通信隐私的范畴已经远远超出该法案颁布时的预期。在电子通信隐私保护倡导者以及数字行业联盟的推动下,2016年4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电子邮件隐私法案》(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