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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伟杰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电子监控
  • 1篇信息权
  • 1篇信息推送
  • 1篇商业性
  • 1篇司法
  • 1篇司法部
  • 1篇司法部长
  • 1篇损害赔偿
  • 1篇赔偿
  • 1篇侵权
  • 1篇侵权救济
  • 1篇救济
  • 1篇计算机服务
  • 1篇记录器
  • 1篇个人信息
  • 1篇个人信息权
  • 1篇过错
  • 1篇服务提供者

机构

  • 2篇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 2篇詹伟杰
  • 1篇许多奇

传媒

  • 1篇湖北经济学院...
  • 1篇互联网金融法...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救济制度研究
2017年
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降低了商家营销成本,并有利于精准营销的大数据采集,增强商家的服务质量。但是滥于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则会对个人民事权益空间造成困扰,未经许可的商业性电子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我国在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处始期,如何有效地结合域内外的实践对我国的电子信息侵权问题进行治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商业性电子信息推送之侵权法结构的改革将对国内现行个人信息权维护立法带来启示,新归责原则和法定赔偿金制度的引入也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权益保护方案。随着立法不断精细化,完善的反商业性电子信息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将会改善人民的生活空间,也将助力经济发展和秩序维护并驾齐驱。
詹伟杰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救济过错
《电子通信隐私法》被引量:2
2016年
美国电子监控领域中,以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规为核心,要求政府机构在进行监控前应当申请获取某种许可,如传票、法院命令等。《电子通信隐私法》和《涉外情报监控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电子监控法律体系的基石。198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ECPA),旨在延伸原先在电话有线监听方面的规制(包含通过计算机的电子数据传输)。《电子通信隐私法》修正了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及街道安全法》第三篇(Title Ⅲ of the 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有线监听法),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政府未经授权监控私人电子通信。《电子通信隐私法》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访问电子通信和相关数据的标准,不仅针对动态传输的有线、口头与电子通信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还规范了对静态存储的电子通信的安全保障要求,并力求协调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通信秘密保障之间的冲突。随后,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通信协助执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CALEA 1994),《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2001),[1]《美国爱国者再授权法案》(the USA PATRIOT Reauthorization Acts,2006)以及《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2008),《电子通信隐私法》在上述法案中被修正。《电子通信隐私法》为无线和互联网新兴技术的使用者们提供了重要的隐私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由于自1986年颁布以来,30年间科学技术早已突飞猛进,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移动设备无处不在,云计算正成为未来网络的重要支柱,越来越多的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而非个人电脑等设备。电子通信隐私的范畴已经远远超出该法案颁布时的预期。在电子通信隐私保护倡导者以及数字行业联盟的推动下,2016年4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电子邮件隐私法案》(T
徐海宁詹伟杰许多奇
关键词:司法部长服务提供者记录器电子监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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