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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持

作品数:7 被引量:26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刑法
  • 3篇东京审判
  • 3篇审判
  • 2篇远东国际军事...
  • 2篇军事
  • 2篇军事法
  • 2篇军事法庭
  • 2篇管辖
  • 2篇管辖权
  • 2篇国际刑法
  • 2篇法庭
  • 1篇刑罚
  • 1篇刑罚观
  • 1篇刑罚观念
  • 1篇刑法观
  • 1篇刑事
  • 1篇刑事损害赔偿
  • 1篇性质辨析
  • 1篇学理
  • 1篇学术

机构

  • 6篇中国社会科学...
  • 2篇吉林警察学院

作者

  • 7篇徐持
  • 1篇贺电

传媒

  • 3篇净月学刊
  • 1篇吉林大学社会...
  • 1篇学术交流
  • 1篇法学杂志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7
  • 1篇2016
  • 3篇2015
  • 1篇2014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东京审判管辖权的理论疏解与当代意义被引量:2
2016年
东京审判的管辖权问题多年来一直争议不断,关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有无管辖上的"越权"和"失职"等问题。战后审判的特殊性和国际刑法发展的阶段性造成了东京审判管辖权确立的困难,东京审判管辖权并非没有瑕疵,但其合法性和正义性不容置疑。东京审判管辖权的确立赋予国际刑法以刚性,促进了国际刑事责任的个人化,阐明了"选择性司法"的危害,为国际刑法的当代发展留下了大量珍贵的法律遗产。
徐持
关键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管辖权国际刑法
刑事损害赔偿与刑罚观念的重塑
2015年
刑法上的损害赔偿随着从惩罚到回复的刑罚观念重塑而复活。随着被害人学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以及被害人在刑事政策中地位的提升,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刑事司法充分的重视。刑事损害赔偿是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修复功能和桥梁功能,能够实现刑事制裁法律关系主体的再平衡、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理念的再平衡,以及刑罚和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再平衡,有助于法和平秩序的回复。刑事损害赔偿在未来我国的刑事制裁结构调整中,宜定位为一种独立的非刑罚制裁手段,发挥刑罚替代功能。
徐持
关键词:刑事损害赔偿被害人学恢复性司法刑罚
斑马线上的思与行——《斑马线上的中国》(精装版)读记
2015年
邓子滨教授的《斑马线上的中国》精装增订版已经面世,新版整合、重写了"律师"和"死刑"两个话题,还增加了四分之一的全新作品,内容大大充实和完善。两年前,邓子滨教授微言大义,用《斑马线上的中国》展示法治10年的观察,深入人心。时至今日,法治中国建设方兴未艾,种种困境实在需要"斑马线"这样的法治课堂来持续呈现、提醒和求解。
徐持
关键词:卡夫卡式现代法治理念刑法观
《反恐怖主义法》中安置教育的性质辨析与制度构建被引量:15
2017年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首次确立了基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社会危险性"的安置教育制度,这一刑后预防性监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创举,也标志着我国保安处分体系的初步建立。构建我国涉恐罪犯安置教育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惩防结合原则和教育矫治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明确其适用对象,建立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方法、评估要素和评估周期在内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完善安置教育的决定、实施、救济与监督的司法化程序和具体制度内容。
徐持
关键词:保安处分
论东京审判管辖权之争应当终结
2017年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直接关涉东京审判的合法性。法庭上的辩护方和日后的东京审判的否定派,主要从"胜者的法庭"和"事后法"两个方向质疑法庭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基于法庭文献和国际法原理的分析可以发现,东京审判管辖权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依据和坚实的基础,东京审判管辖权的确立反映了战争法观的演变、人道人权观念的进步以及国际法的渐进发展,实现了对战争与和平的"法的支配"。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管辖权之争应当走向终结。
徐持
关键词: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罪刑法定
“纽伦堡、东京审判与战争犯罪”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5年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于8月29日在京举办“纽伦堡、东京审判与战争犯罪”高端学术研讨会。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徐持
关键词: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国际刑法战争罪学术研究机构
平衡法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新发展被引量:9
2014年
平衡是法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法的根本特征在于平衡。在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力与义务、义务与义务六对法基本范畴中,将研究视角从本位移转到关系的平衡,突破了传统二元对立思维,丰富了法基本范畴的形式理论,赋予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新的活力与生命。法律正是通过对多元利益的界定及其冲突的调适与平衡来达致一种大致合理的社会秩序。可以说,平衡法治有利于促进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主题,有利于遏制战争和冲突,有利于构建新型的文明的进步的国际新秩序。平衡法治必然引领法律全球化的发展。
贺电徐持
关键词:权利本位论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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